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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争议的比较法研究

2019-05-21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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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域名与商标争议的比较法研究1、美国美国没有非常明确的、规范性的域名注册规则(注30)。它的域名登记业务主要秉承美国政府主张"网络域名注册程序开放竞争"的原则。从操作上看,美国奉行"申请在先"的域名注册原则,申请人支付规定的注册费与更新费是保持域名注册有效的

  域名与商标争议的比较法研究

  1、美国美国没有非常明确的、规范性的域名注册规则(注30)。它的域名登记业务主要秉承美国政府主张"网络域名注册程序开放竞争"的原则。从操作上看,美国奉行"申请在先"的域名注册原则,申请人支付规定的注册费与更新费是保持域名注册有效的必要条件。NSI不负责处理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纠纷。

  1998年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美国网域名称政策绿皮书,该份文件的核心部分建议美国政府不再掌控网域名称及地址系统的管理,将该权力转移给民间企业。该文件指出,网域名称登记制度缺乏竞争性,解决网域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权人间权利冲突的机制既昂贵又费时等不尽人意,采取以下对策:

  1、建立一种具有代表性、非营利性的公司来管理该系统的新机制。这种机制具备稳定性、竞争性、私有化和代表性。

  2、网域名称的注册程序将开放竞争并分为登记处及登记机构两项功能。前者为使用者平等申请网域名称之处,后者为管理第一层高级网域资料库的机构。

  3、限制新的第一层高级网域数目。

  4、给予网络上的商标权人如同社会一般的商标权利。对网域注册机构是否在异议提出后对纠纷予以处理,以及网域名称争议发生时由哪个国家或哪个法院管辖,开放给公众讨论(注33)。

  1995年7月23日NSI建立与法庭并行的裁判体系,并实施了"30天"政策。即商标权人如果希望NSI冻结他人的域名只需向NSI写一封信,30天后NSI即会将该域名冻结,NSI会给域名所有者一封书面通知(被称为"30天书")。这种政策对商标权人有利,但也要冒被域名使用者控告的风险(注34)。

  1998年2月25日NSI开始实施的"域名纠纷政策"明确规定不为第三方争议人规定任何实体上的或程序上的权利;当第三方提出争议时,NSI可以利用司法程序;对司法机关作出的涉及域名效力的判决,无条件执行,且除发出书面通知外,无须征得注册人的同意。为了避免因域名注册导致侵权承担法律责任,NSI要求域名注册人保证其在注册协议中填写的每项内容都必须真实,并就其所知保证申请域名不侵犯他人权利,不用于非法目的。因填写内容不实或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律后果,包括经过某种法律程序确定需由NSI、NSF或其官员、雇员承担责任的,均由注册人承担或由其给予补偿。注册人还应当接受一项弃权声明,同意NSI对注册人因域名注册或使用遭受任何损失、干扰、损害等均不承担责任。任何情况下,NSI对注册人承担的责任金额都不超过500美元。

  1999年3月11日美国因特网名称和数字合作机构(Intern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sandNumbers简称ICNN)(注35)公布了网络域名登记业务承办认可申请书,使经营域名登记业务的注册更为简便。该申请书规定要成为网络域名登记业务的单位,须提交一份经营计划和1000美金,以及经营失败所有成本支出的保险证明。

  在司法实践方面,美国法院已经处理了一批颇有影响的涉及域名的商标权等纠纷案件。1998年10月前后,美国法院连续审判了几起此类案件。1998年10月21日美国麻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在AltaVistaCorp.v.DigitalEquipmentCorp.一案中否决了原告的临时禁令请求。原告在此项请求中,要求被告在纽约、落杉机停止使用"ALTAVISTA"的标记。法院认为该项请求提出的"反向混淆"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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