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从几个案例看链接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21 23:16
导读: 一、关于链接的标识案例1原告瑞得(集团)公司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原、被告均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各自的网站,对比原、被告的网站主页,所用颜色、文字及部分图标并不完全相同,但在"最新推出"、"看中国搜索引擎"等处,所用图标相同。原

一、关于链接的标识


案例1 原告瑞得(集团)公司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

原、被告均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各自的网站,对比原、被告的网站主页,所用颜色、文字及部分图标并不完全相同,但在"最新推出" 、"看中国搜索引擎"等处,所用图标相同。原告的"看中国搜索引擎"是做为一个链接的标识使用,提供在线搜索服务,但原告并未举 证证明被告的主页上此图标的使用情况。原告状告被告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但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2 原告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案

1997年,原告开发股市操作类软件产品《股神》,"股神"亦是原告的注册商标。

1999年底被告开发完成炒股软件《股市经典》,被告在其网站主页上宣传该软件均以"股神2000"作为链接标识。

原、被告的软件在内容上并不相同,双方所用"股神"二字的字体亦不一致,但两个“股神”在读音上并无差异。

原告状告被告不正当竞争(假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和假冒注册商标)。

法院认为被告使用"股神2000",在两个专业软件之间建立了联系和对比,误导了消费者,降低了原告《股神》软件的商品声誉和" 股神"商标在进入市场时识别商品的能力,侵权成立。

结论:

每一个网页设计者都知道,网页本身必须具备引人注目的能力。用一则令人惊奇的标题或明丽鲜亮的图标做链接的标识,在一定程度上是 可以吸引注意力并增强理解力的。

但在链接中,如果直接使用他人网络中的作品(文字、图画)用作链接的标识,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因为 这是一种作品的复制,作品的载体发生了变化,是不同的服务器,或者说是计算机硬盘。

如果使用他人的商标,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璜用作链接的标识,未经权利人许可,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因为这种使用 的后果,有可能会造成用户的混淆,尽管两个网站并没有实质的联系,但因为商标等标识在网页中出现,在两个毫不相干的网站之间架起 了一座"桥"。

值得注意的是,在解决因链接标识引起的侵权问题时,不仅要证明链接标识的存在,还应证明链接关系的存在。比如在第一个案例中,原 告未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相关栏目的图标进行了链接, 提供了相同或相近似的服务, 换而言之, 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真实存在. 图标本身的复制问题用著作权法就可以解决了, 而图标的指向却是空白.

二、关于深层链接

案例3 Shetland Times Ltd v. Shetland News

原告是《赛特兰特时报》,被告是《赛特兰特新闻报》的在线管理者。

原告每日在其电子版上发布新闻,所有的新闻标题均罗列在其主页上,每个标题均与相关的新闻报道文章相链接。

在原告起诉的前两周,被告在《赛特兰特新闻报》站点的主页上复制了《赛特兰特时报》主页上的所有新闻标题,并使用超链接技术将这 些新闻标题与后者的新闻报道文章所在的网页建立了相应的链接,任何访问者看到这些新闻报道文章后都不会怀疑这些新闻的发布者为《 赛特兰特新闻报》。

《赛特兰特时报》发现后与《赛特兰特新闻报》进行了协商,但未取得任何成果,遂诉至法庭,状告被告著作权侵权。


法官认为:

第一、被告的行为阻碍了读者阅读原告的报纸或者访问原告的网站主页。在这个过程中,《赛特兰特时报》网站主页的广告价值被人为地 贬低了;

第二、足够长的新闻标题的排列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因此复制他人发布的足够长的新闻标题(而不必考虑链接问题),即违反了著作权法 的规定;

第三、被告可以进行链接,但他们必须【1】注明新闻是《赛特兰特时报》发布的;或【2】在相关网页上列出《赛特兰特时报》的标识 ;或【3】链接的结果能够使访问者看到《赛特兰特时报》的主页。

法官最后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案例4 Ticketmaster Corporation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自己的网站向网民提供各种娱乐票,比如音乐会票、棒球票等。在主页上,该公司设置了相关表演、比赛的栏 目标题以指引网民访问相关的网页,内容包括关于事件的基本情况的介绍、在线的购票方式、联系方式等。在主页的最下方有一则限制出 于商业目的复制该网站的信息。

被告的网站上有一个名为"西雅图步行街"的网页,网页上有原告的商标和网站标识, 点击它们可以直接访问到原告网站的相关网页,结果网民通过被告的网站可直接订购在网页上销售的娱乐票而无需访问原告的主页。

原告状告被告使用其名称及标识进行深层链接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等侵权行为。

经法庭审理,被告同意停止此深层链接,直接链接原告网站的主页。


结论:

“主页”是指在访问某一网站时访问者所接触到的第一个网页, 这一网页起着引导作用, 引导访问者访问与其链接的相关网页。 对任何网站的权利人而言, 主页是最重要的网页, 因为它是整个网站内容的“指南针”。

由于主页的重要性,人们习惯于将重要的广告放置在主页上, 以期望利用网民的从主页开始浏览的习惯, 实现应有的点击率、广告收入。

从技术角度看,深层链接指直接链接其他网站的相关网页,而不是主页。由于网上的信息是数量庞大,内容复杂,深层链接有利于节省在 线时间和访问速度,但不可避免的后果是降低了主页的访问量,影响了网站的收入。

从法律角度看,在这两个案件中,用户通过深层链接访问某一特定网页时,网页上的信息并未储存在被告的服务器上,而是临时存储在用户自己的计算机内,被告提供的服 务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或传播;在这个过程中被告无法控制被链接网页的内容,但有能力控制链接的存在与否。在接到权利人关 于侵权的通知后, 被告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防止侵权后果的扩大.

链接是国际互联网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对深层链接,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网站应注意在主页上设立关于深层链接的声明,规定在何种情况下禁止其他网站进行深层链接,同时在链接其他网站的网页时, 应注意链接的方式,特别是关于商标标识的使用,防止用户产生混淆;另一方面,在确定因深层链接引起的侵权问题时,应当慎重考虑,比如在第一个案子中,将“足够长的新闻标题的排 列”给予著作权的保护,是容易引起争议的。 [page]

三、关于主题冲突问题*

案例5
中国阿拉斯航空公司的站点有一个友情链接的专栏,与其他航空爱好者的站点相链接,在友情链接的后面用括号注明“精神不正常的乘客 ”,虽然这七个字并没有指明具体的航空爱好者,但链接却指明了对象,结果,这七个字的评论损害了无端被链接的航空爱好者的名誉。

案例6
一个新纳粹份子设立了一个站点,宣扬新纳粹主义,为了扩大站点影响,他把世界各地关于希特勒或墨索里尼的站点进行了“友情链接” ,这似乎合乎逻辑,但当他把前苏联红军的站点链接到自己的站点时,名誉侵权问题就出现了:能打仗的军队不一定就是信仰纳粹主义的 军队,更何况新纳粹主义是受世人唾弃的。

结论:

从法律角度看,禁止名誉权侵权是基于一种平衡:即一方面言论自由应予保证,另一方面,他人名誉是重要的,不应受到侵犯。由于损害 名誉权案涉及的对象、手段、时间等多种复杂因素,对名誉侵权难以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的定义,但可以掌握一个基本原则:即虚假的 言论被第三人了解后损害了言论中所指向对象的名誉,虚假言论可举例如下:

第一、无端指责他人犯罪,比如某人贪污。

第二、无端指责他人患有传染性的疾病,比如爱滋病。

第三、无端指责他人不洁,比如某人有不正常的性行为。

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相比,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链接损害他人的名誉可以更容易地进行,影响也更为广泛、更为迅速,侵权人 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在网页链接确定下来后,应注意不同的网页均有各自的主题,在链接其他网页时可能会造成网页主题之间的实质性冲突;有时候主 题本身并未直接说明任何问题,但被链接的网页内容起到了注明作用.


*此处案例系虚拟, 并不针对特定的单位或个人.

四、关于Metatag的使用

案例7 Road Tech Computer Systems Ltd v. Mandata Limited

原告是一家提供用于道路运输系统软件的计算机公司,其网站设计很成功,曾获得网站设计的大奖。

被告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用在其网站的Metatag和主页的隐藏文本文件(hidden text)中,但未经原告许可,亦未通知原告。

原告状告被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庭判决被告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原告的在线商业活动,侵权成立。

案例8 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CALVIN DESIGNER LABEL

原告是注册商标PLAYBOY和PLAYMATE的商标权人。

被告使用这两个注册商标注册了域名playboyxxx.com和playmatealive.com,并设立了网站,同时将商 标PLYABOY用于其网站的Metatag和网页的隐藏文本文件中。

原告状告被告商标侵权。

法庭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淡化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国际互联网上识别商品的能力,已构成商标侵权。

结论:

Metatag是一种隐蔽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是一段加入网页头部的程序代码,通常指网站的设计者将HTML代码"埋入"该网站的 文档中,仅供机器阅读识别。Metatag主要与网站的关键用词和短语组成,体现的一个网站的主题,使用Metatag的目的是使一些搜 索引擎能够阅读识别此字符并检索到相关的网址、网站。它所提供的内容往往是搜索引擎排列网站顺序的依据。

由于现有的一些关键的搜索引擎,比如Hotbot, Infoseek, Altavista,都是通过关键词查询信息的,关键词出现的频率越高,网站被搜索的几率越大。搜索引擎在用户端的显示界面中对检索的关键词同包含该 关键词的网页进行链接。因此如何确定一个网站的关键词就非常重要。一些知名度不高的网站,为了提高网民通过搜索引擎查询到自己网 站的几率,往往在Metatag中写入一些与自己网站无关但被查询几率较高的词汇,比如他人的驰名商标。

从商标法的角度看,商标是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与服务的标识。确定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用于相同或 相似的商品与服务。商标的使用包括广告宣传。

在Metatag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往往是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网站所为. 这种使用可能造成结果的是:
第一, 商标并没有出现在网页上,从表面上看,真正被混淆的是搜索引擎,而不是人,因为搜索引擎无法识别商标的权属;
第二,我们都知道,在海面上发现海面下的潜艇需要声纳的工作,当我们“冲浪”时,搜索引擎实际上是我们的“声纳”,因为我们也无法直接 看到Metatag中的商标;
第三,商标权人为了让公众认识自己的商标,需要进行长期的广告投入,这种投入被他人无偿在Metatag中使用,对商标权人而言,是不 公平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 商标法规定,同一商标可用于不同种类的商品与服务,比如熊猫洗衣粉和熊猫录音机,在Metatag中用panda, 这种使用是可以免责的。
五、关于帧(frame框架)


案例9 Washington Post v. TotalNews

原告是华盛顿邮报、华尔街日报、CNN等知名新闻媒体,被告是"新闻总汇"网站,主要收集新闻信息。

针对原告网站对外所发布的新闻,被告在其网站的网页上设置了帧,每一个帧是一个原告的新闻网页,被告同时并在框架之外附加了自己 发布的广告,但未经原告许可。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改变了其新闻发布的方式,并附加了自己的广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侵权行为。

法庭判定被告应立即停止以框架方式使用原告的网站内容,除非经过原告的许可。

结论:

帧(框架)是一种灵活设计网页的方式,它把浏览器窗口的文档显示区分成几个部分,每个部分称为一个帧,用于显示不同网站的网页, 把不同的帧组织起来,可以最终形成一个总的页面。若每个帧的内容连同它的URL独立成页(并独立成文件),则每个帧的内容可以独 立于其它帧里的网页而改变或滚动。

帧具有很好的导航特性与易阅读性,是一个非常有用的互联网技术,但在使用此技术时,涉及一个编辑作品的创作问题。

编辑作品是指根据特定的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汇集编排而成的作品。例如:报纸、期刊、百科全书、辞书、文集、教材和大 型摄影集等都是编辑作品。 [page]

对于编辑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作了如下的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这就是说,编辑作品也是一种享有双重著作权的作品。

编辑作品不是剪刀+浆糊的作品,但的确需要“剪刀”(选材)和“浆糊”(编排)才能创作出编辑作品。

据此,对于帧可以做出进一步的认识。把不同的帧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总的页面, 是否会构成编辑作品?在Washington Post v. TotalNews一案中被告已经被判侵权了,据此设置帧是否应取得他人的许可?

笔者认为,从事链接行为的人仅仅提供了浏览器并设定了关于帧的指令,只要每个帧的内容保持完整并可以独立于其它帧里的网页而改变 或滚动,这种行为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编辑作品的创作,因为并没有作品的复制(真正的复制人是访问该站点的人),但这并不意味 着该链接者可以规避著作权侵权责任,因为将其他网站的网页“框”到一个特定的网页上,这是一种作品的展示, 而在"框"外附加广告,是一种作品的使用,即使用这个"框"来获取广告费。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与著作权法的原理 很难相符。

另外,网络是第四媒体,根据商标法,在新闻评论报导介绍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当其他网站的网页内容被"加"到一定 特定的网页时,如果前一个网页上已标有相关的商标、标识,而后一个网页在"框"外追加了广告,此时已经不能简单地断定这是在合理 地使用他人的商标了。


参考资料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21号判决书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0)海知初字第74号判决书
3. Internet Legal Issues: Linking (by Lloyd L. Rich, URL: www.gigalaw.com)
UK Internet Cases (porvided by Page Hargrave, URL: www.pagehargrave.com.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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