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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2019-04-28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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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会给他人造成重大的损失,而且还会极大地破坏整个市场竞争环境和竞争秩序。若企业或者个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就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是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也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单位有上述所列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侵犯商业秘密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3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人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三、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

  1、消除危险:指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消除即将发生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扩大披露、使用的危险。

  2、返还财产:指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体现商业秘密的有形物品或者相关权利。

  3、排除妨碍:指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销毁、清除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有形物品。

  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果影响了原告的名誉、信誉或者声誉,被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

  5、停止侵害:这是一种主要的侵权责任,指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的停止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任。

  6、损害赔偿:这是对原告主要的救济方式,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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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
  • [3]《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
  • [4]《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
  • [5]《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
  •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
  •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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