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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2012-12-18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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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推荐知识产权律师:一、商业秘密的认定我国对商业秘密界定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其中,不为公
    推荐知识产权律师: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我国对商业秘密界定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具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我国对商业秘密界定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现状

      商业秘密在我国法律中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保护范围从窄到宽、保护力度从弱到强的过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国家立法机关也加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工作。由于我国采用以竞争法为主体的立法模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到目前为止,我国直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单行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2.《劳动法》它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大特点是规定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劳动约定条款之一。事实上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了合理竞业禁止制度。3.《合同法》它将合同对方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法定化,通过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4.《刑法》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商业秘密保护与相关权利的冲突

      1.与劳动权的冲突

      竞业禁止的制度:它是指雇主和雇员约定雇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相竞争的行业或经营的协议。竞业禁止制度与自由择业权的冲突:竞业禁止制度在各国实践中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并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确认。但它与雇员的劳动权的冲突却并没有减弱,毕竟竞业禁止是一种限制自由择业权的行为,涉及到职工的“生存”问题,因此各国均对此加以限制:欧盟规定竞业禁止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能超过5年,而且限制的应当是员工的择业权,而非就业权。换句话说,如果遵守竞业禁止将导致职工无法就业,则这种限制是非法的,无效的; 加拿大也对约定竞业禁止加以限制,即原则上保护职工的择业自主权,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允许制订竞业禁止条款。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虽称不上系统、详尽,但基本原则与各发达国家是一致的。

      2.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

      (1)立法价值的冲突。消费者知情权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消费交易过程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以特殊保护,体现的是现代民、商法保护弱者的价值理念。而商业秘密权则是在平等基础上保护经营者的竞争优势,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和效率。

      (2)立法理念的冲突。公开理念是消费者知情权的核心,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客观上要求经营者提供全面、准确、充分和及时的信息,改善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信息弱势地位,为其正确合理的消费决策提供信息依据,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核心是保密的理念。经营者为保有自己的竞争优势,在信息提供过程中势必有所保留以获得竞争优势和丰厚的经济利益。

      (3)保护利益的冲突。消费者个体利益与经营者垄断利益的冲突。消费者权利是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为基础的,其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者的地位予以补救。商业秘密保护从本质上讲是对具有竞争价值的商业信息的一种事实上的垄断,是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的体现,保护的是经营者的垄断利益。[page]

      (4)具体内容上的冲突。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的信息,如商品的价格、性能、产品的主要成分等有关情况。商业秘密是一种不为公众所知的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应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内涵特征,既包括技术信息又包括经营信息。很明显二者存在具体内容上的冲突,例如产品的配方,一方面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对象,同时也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

      四、商业秘密保护与相关权利的平衡建议

      1.竞业禁止制度与自由择业权的平衡建议

      (1)竞业禁止限制的主体范围不宜过宽。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应当具有可保护利益。只有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所开发的商业秘密、商誉、经营效益、业务关系等,才是竞业禁止的动因。

      (2)竞业禁止范围要具有一致性。限制员工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必须与原企业中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具有一致性,不能将竞业禁止范围扩大到员工利用其所掌握的一般知识和技能所能从事的行业或经营。

      (3)期限要合理。竞业禁止期限的长短应与商业秘密的复杂程度、员工了解程度以及各国保护商业秘密的力度相适应。司法实践中,可分三种情况:①不超过三年。国外竞业禁止年限最长有五年的,目前国内基本达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笔者以为,该期限是比较合理的。②在高新技术领域不超过一年。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更新节奏加快,高新技术领域一年就会产生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③在特殊情况下,竞业禁止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只有劳动者接触到用人单位核心商业秘密,而且该秘密系用人单位重点保护的、具有重大利益的商业秘密,如果该秘密泄露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长期或终身的竞业禁止合同。

      (4)要给予合理的补偿。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合理补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来说,劳动者因不能从事自己擅长专业或所熟练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质量会不同程度降低。而用人单位会因为劳动者未参加该行业的劳动或竞争,可能现时或潜在地从中获取相应的商业利益。从公平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合理补偿,以适当弥补劳动者由于不能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所造成的损失。

      (5)要明确违约责任。竞业禁止协议中应明确员工的违约责任,不能搞事后“立法”,让员工承担漫无边际的责任。

      2.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平衡建议

      (1)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以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赋予经营者强制说明义务的基础上,应该以概括列举的方式明确必须予以说明的事项,同时明确排除不需要说明涉及商业秘密的事实,但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商业秘密经营者必须说明。在特定交易中必须说明的商业秘密,应同时规定消费者的保密义务。

      (2)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在消费者知情权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协调上,商业秘密本身的保护范围显得尤为重要。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界定其对商业秘密含义的概括式和列举式立法值得我们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示范条款》采用了“秘密信息”这一概念。在商业秘密的界定上,仅仅局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是不可取的,还存在需要保护的其他信息。同时立法也应强调商业秘密的无形特征和其有形载体的变化并不影响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3)发挥其他法律部门对协调消费者知情权和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作用。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不仅要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广告法》等经济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商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产品认证制度等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和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保护也具有一定的协调作用。[page]

      五、结束语

      商业秘密已成为一个国家和企业竞争的利器,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各国发展经济,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法律措施之一。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我们希望《商业秘密保护法》能尽快出台,把散落于各部门法中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统一起来,使它们系统化,集中化,以推进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事业。由于劳动权与消费者知情权是我们每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商业秘密与此两种权利的关系与我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尤为重要。通过冲突找到平衡,为完善我国立法,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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