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熙焱(化名)最近看到本报刊登了关于竞业限制方面的法律法规,昨天他致电记者,称想多了解一下这方面的问题。王先生从事设计方面的工作,公司为了保证资料、设计方案等不外泄,因此和王先生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规定王先生从事工作期间必须为公司的专利设计保密。王先生觉得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此类协议,但是既然要求员工保密,也需要给员工支付保密费。
解释: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此保密费可发可不发;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是对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时间内择业权的限制,因此,竞业补偿金必须按约定发放。
说法: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并非一个概念。保密费是用人单位对承担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给予的相应津贴,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去竞争性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性企业而给予的补偿。
如果王先生从事的工作关系到“商业秘密”,为公司保密不让其利益受到损害,也是员工的工作职责之一,公司也可以不发放保密费。如果该公司要求王先生在解除合同后规定时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则需要给王先生竞业限制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