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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2014-07-30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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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可知,国家秘密的基本特征应是与国家利益、安全密切相关并处于保密状态的信息...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可知,国家秘密的基本特征应是与国家利益、安全密切相关并处于保密状态的信息。如果该信息公开,损害的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对于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都是只限于特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或信息,对权利人而言都具有实用性、经济性,且都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二者的主要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为:

  一、主体不同。

  国家秘密的主体是“国家”且只限于国家,国家是拥有国家秘密的唯一的特定的主体,由此可知,国家秘密应是一种公权,保护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与安全;而商业秘密的主体则可以为任何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商业秘密属于一种私权,保护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涉及的范围不同。

  国家秘密涉及的主要是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家经济、可惜技术、国家安全等重大领域内的相关信息,而商业秘密只包括在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的有关技术、经营信息。

  三、取得方式、产生程序、构成条件不同。

  国家秘密必须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方能确定、取得,且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撤销等都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构成条件为必须事关国家利益和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限定在一定的知悉人员范围;商业秘密则是一种自动产生的权利,一经完成,当事人立刻取得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权,权利的形成、取得不须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但构成商业秘密不须具备三性,即秘密性,经济性和保密性。

  四、权利客体、内容及流动性不同。

  国家秘密的权利客体是具备法定条件的特定事项,具体的范围均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权利内容则以保密权为主,且其流转受到保密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而商业秘密的权利客体是具备一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范围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只要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均可构成,权利内容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主,并可以经权利人自行做主自由转让。

  五、权利受侵害的危害性不同。

  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如威胁国防安全,破坏国民经济秩序,有损国家的声誉等等,后果一般都较为严重。故侵犯国家秘密的,产生的主要是刑事责任;而商业秘密被侵犯,侵害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优势,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故侵犯商业秘密,产生的主要是民事责任,以经济赔偿为主。

  综上所述,可知在通常情况下,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是性质、属性等均存在明显区别的两类信息,对这两类信息的调整也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在实践中,相关的企业和个人都应明确区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以免因泄露国家秘密而须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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