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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的经营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21 06:21
导读: 裁判要旨生产商虽与服装设计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与经销商的合同上也有机密字样,但如果已可从公开渠道得悉该服装设计款式,则不再是商业秘密。■案情原告彬伊奴公司系生产服装的外商独资企业,被告傅圣城原系彬伊奴公司的服装设计人员。被告嘉发达公司也是一家从事纺
裁判要旨

生产商虽与服装设计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与经销商的合同上也有“机密”字样,但如果已可从公开渠道得悉该服装设计款式,则不再是商业秘密。

■案情

  原告彬伊奴公司系生产服装的外商独资企业,被告傅圣城原系彬伊奴公司的服装设计人员。被告嘉发达公司也是一家从事纺织服装制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的“彬伊奴”商标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其生产的彬伊奴牌休闲服荣获国家质监总局的“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彬伊奴公司为占领市场,从2005年起改变经营方式,每季召开产品订货会,2005年5月10日至12日,原告召开由各经销商参加的2005年秋季产品全国订货会,由经销商选择秋季服装产品款式,并签订购销合同。同月下旬,彬伊奴公司即根据订单组织生产。

  原告起诉称,其公司设计部职员傅圣城擅自将公司设计开发的已投放市场或准备在该年投放的9种服装款式的设计方案泄露给被告嘉发达公司,嘉发达公司根据傅提供的设计方案生产出相对应款号的9种服装,并先于彬伊奴公司投放市场,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两被告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服装款式均已制作成样衣,并且在其2005年5月10日至12日召开的产品订货会向经销商公开,供经销商订货。虽然原告与服装设计人员傅圣城签有保密协议,与经销商的合同书上方也有“机密”字样,可以认定是采取了保密措施,但该信息已通过会议的方式公开,经销商实际上已经从该公开的渠道知悉有关服装的款式情况。而可以从公开的渠道获得的信息,已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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