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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的侦查与鉴定流程浅析

2015-08-03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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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侦查流程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对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立案流程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种情况:

  1.权利人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初步审查,立案

  立案后,由公安机关送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权利人所诉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知技术;(2) 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合法享有的技术秘点是否相同。这种方式存在有一定的问题:(1)权利人对自己认为的技术秘点的梳理往往不符合鉴定的需要,需要鉴定机构的帮助。由于专业性太强,公安机关的送检人员在权利人与鉴定人之间传递信息很难,出现鉴定人员与权利人为梳理技术秘点直接沟通的现象,从而有可能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公正性。(2)鉴定费用的缴纳存在问题。从程序上来讲,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送检,鉴定费理应由公安机构缴费。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鉴定费都将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为此,有的公安机关就要求权利人直接缴纳鉴定费。这在程序上由是否不妥。权利人往往通过各种途径,联系鉴定机构,也有可能影响到鉴定的公正性,甚至还会出现“鉴闹”。

  在鉴定的基础上,公安机关还需要评估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获利情况,是否超过50万元。在评估时,也同样面临着上述问题。

  通过司法鉴定和评估后,公安机关还需要重新评价,是否构成犯罪?

  2.权利人通过鉴定,公安机关审查后,再立案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权利人所诉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知技术;(2) 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合法享有的技术秘点是否相同。此外,还需要评估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或者侵权嫌疑人的获利情况。为此,有的公安机构对于商业秘密案件立案采取的流程:(1)权利人自己委托鉴定。对于“权利人所诉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知技术”做出鉴定后,考虑到评估权利人经济损失或者侵权嫌疑人的获利情况的难度,采取另外一种方式来考虑,就是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的研发成本等是否超过50万元。如果权利人的技术信息鉴定结果为“非公知性”,而且研发成本超过50万元,公安机构审查后,立案。(2)公安机关立案后,只对“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合法享有的技术秘点是否相同”委托鉴定,并在此基础上,评估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或者侵权嫌疑人的获利情况。

  公安机关采取第2种流程,由于只对“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合法享有的技术秘点是否相同”和评估“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或者侵权嫌疑人的获利情况”,在“权利人所诉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知技术”鉴定的基础上,技术性就简单了许多。对于技术问题,一般不需要权利人与鉴定人直接沟通,从而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在权利人鉴定的基础上,对权利人滥用公权力的愿望已经有所遏制,有效减少了公安机构的工作量,节省了不少的鉴定费。

  通过以上比较,我认为:采取第二种侦查方式,在程序上可能更具有合法性。

  (曾德国,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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