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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决标准

2015-08-03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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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决标准应该从定罪量刑两方面把握。法官在量刑的时候除了考虑损失金额大小之外还会考虑其他情节,来综合认定。

  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的判决标准有四,满足这四点就可以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侵犯的对象为商业秘密。

  这是判定有无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前提。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要件:(一) 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所谓秘密性是指该信息处于秘密状态,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这里的“公众”是一个相对的范畴,不是指所有的自然人,而是指某一行业或准备涉足某一行业的有可能从该商业秘密的利用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人。只要该信息在具有同一知识水平、同一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同样兴趣的公众中保持其秘密性,就不失为商业秘密。(二)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价值性。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三) 实用性,即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能够实际操作,并能够用于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可为权利人创造经济上的价值。实用性有具体性和确定性两个要求:(1)具体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工作中具体的方案,而不是单纯的构想、理论和抽象的理念;(2)确定性即商业秘密权利人能够界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并划清其与其他相关信息之间的界限。没有实用性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四) 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必要的管理,体现在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不仅仅在主观上有保密的意识,还必须实施客观上积极的实施保密措施。法律并不要求采取的保密措施是万无一失的,它只要求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

  二、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满足“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怀疑”。包括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即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罪犯客观上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故意。这方面的证明比较难,因为商业秘密犯罪具有极强隐蔽性,所以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可以从客观的行为推倒,如果客观确实侵权,那么及时罪犯主观否认,也无可抵赖。

  其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两档量刑标准,是定罪之后法官综合考量后的最终判决结果。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相关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 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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