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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某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

2014-11-12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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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余某、罗某、肖XX、李x原系珠海A公司员工,四人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接触并掌握珠海A公司的品牌区、南美区、亚太区的客户资料以及2010年的销售量、销售金额及珠海A公司产品的成本价、警戒...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余某、罗某、肖XX、李x原系珠海A公司员工,四人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接触并掌握珠海A公司的品牌区、南美区、亚太区的客户资料以及 2010年的销售量、销售金额及珠海A公司产品的成本价、警戒价、销售价等经营性信息,并负有保守珠海A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2011年初,余某与他人成立江西A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中山B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国Aster公司、欧洲Aster公司销售江西A公司产品。余某、罗某、肖XX、李x等人将各自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A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入江西A公司、中山B公司,以此制定了该二公司部分产品的美国价格体系、欧洲价格体系,并以低于珠海A公司的价格向原属于珠海A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经对江西A公司、中山B公司的财务资料和出口报关单审计,二公司共向原珠海A公司的11个客户销售与珠海塞纳公司相同型号的产品金额共计 7659235.72美元;按照珠海A公司相同型号产品的平均销售毛利润率计算,给珠海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705737.03元(2011年5月至12月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319749.58元;2012年1月至4月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385987.45元)。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江西A公司、中山B公司、余某、罗某、肖XX、李x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江西A公司罚金人民币2140万元;判处中山B公司罚金人民币1420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李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肖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最大一宗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总额高达3700万元,创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罚金数额全国之最。这是广东省法院系统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成功范例,突出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本案裁判无论是在罚金数额的计算还是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都体现了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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