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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倚天屠龙记》被指侵权看中国名著商标保护意识著名

2019-04-20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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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标作为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商标作为企业CIS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概于标志中,通过不断
商标作为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商标作为企业CIS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概于标志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的留在受众心中。 从《倚天屠龙记》被指侵权看中国名著商标保护意识2010-07-23 10:09国内名著商标意识淡薄
2006年日本游戏公司抢注四大名著商标,当时闹的沸沸扬扬,有对其抢注行为感到愤怒的,有对国内公司没人阻截感到担忧的,说到底,国内商标保护意识淡漠,笔者截止发稿前,从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抢注四大名著的日本公司为株式会社巨魔,其中《三国演义》分别注册(zhuce)在第38类和第42类,《西游记》注册(zhuce)在第9类、第38类和第42类,《水浒传》注册在第9类、第38类、第41类和第42类,《红楼梦》暂无该公司记录,虽然有些商标提示已失效,大部分注册时间都是在2006年,从这个结果可以看出,国内的商标意识淡薄到了何种程度,所谓名著商标是指以诸如四大名著之类的文学作品的名称作为全部内容或主要部分的商标。最终无独有偶,笔者了解到,日前广西市民覃有福称华谊兄弟最新翻拍,且正在多家卫视热播中的金庸名著《倚天屠龙记》涉嫌侵犯了其注册的"倚天屠龙记"商标,表示如果华谊兄弟方面不给予令他满意的回音,将会有诉诸法律的可能。
著作权还是商标权?
关于金庸著作名的商标之争颇为新鲜。覃有福出具的《证》显示,其注册的"倚天屠龙记"属于核定服务项目中的第41类,内容涉及"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彩票等十项",于2009年7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生效。
"我注册这个商标是用于我经营的体育彩票,这和我之前注册的'印象丽江'是一样的用途。当然我也承认,由于是金庸作品名可能会带来的额外收入也在我脑中闪过",覃有福坦言,"现在各大卫视都在热播这部电视剧,我希望华谊方面能够给我口头道歉和一些适当的经济补偿,并且尽快停播电视剧。"
覃有福口中的影视剧涉嫌侵犯商标权,会不会是上市公司华谊兄弟的一次"法律盲点"?
"我认为这所谓的侵权并不成立",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专业讲师陈东华对此明确表示,"在我看来,这是一种常见的'搭便车'行为。《倚天屠龙记》作为著作,已是一本非常知名的作品了,但在商标领域没有注册过,所以覃有福先生可以注册。但《倚天屠龙记》作为金庸的小说而言是个实体的作品,金庸先生享有和授权华谊兄弟的是著作权;覃有福注册的这个商标享有的则是商标权,二者内涵是完全不一样的。"
陈东华认为,新版电视剧中的"倚天屠龙记"五个字属于作品名称,是金庸著作权的一部分。华谊兄弟从金庸处得到这部分著作权的授权后,就有权进行拍摄。即便是出现与商标同样字体的"倚天屠龙记"字样,由于不是商标,也不会存在任何商标权的侵犯。
华谊兄弟表示,拍摄这部电视剧已得到了金庸先生的授权,目前已交付公司法务部处理。截至笔者发稿时,尚未发布进一步的消息。
商标保护意识仍然淡漠
目前,对于名家的知名作品、旅游景点等蕴含着巨大无形资产的名称,大多缺乏保护意识,后者中有商标知识产权注册保护的比例只有10%,直接导致了被抢注的案例层出不穷。根据相关统计,仅浙江一地,现在挂"浙大"和"浙江大学"名头的企业就已经超过200家,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并不是浙江大学的控股或参股企业。在北京,挂"清华"名字的企业就有2万多家。
业内人士表示,事实上,大多数文化产业企业对著作权非常重视,但往往忽略了商标注册。这可能给自己将来的文化产业延伸设置了障碍。在动漫卡通"蓝猫"系列走红之后,三辰卡通企业集团与河北唐山蓝猫饮品集团之间针对"蓝猫"的商标纠纷便是典型案例。
在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看来,正是因为这种商标保护意识的落后,客观上也促使社会上出现了一批专事"抢注"的人群。
"不得不承认,社会的有些人就是比较喜欢投机取巧,希望通过这个行为来获取比较高额的利益。我觉得如果打起官司,覃有福的赢面不大。如果这种类似的行为得到了法律的纵容的话,那这就是主张不劳而获和投机取巧了,在正当竞争方面也存在问题。"游云庭指出。
名著名称本质上具有商标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在使用于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使得消费者将其与一定的来源和出处联系起来,并与其他来源和出处相区别,所以也称为区别性。名著的名称是否能够成为商标确权的对象而为主体所注册或使用,关键一点就在于其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
(一)名著名称由普通语言文字构成,对名著名称显著性的分析应从文字的构成、含义、组合进行整体性评价。
(二)名著名称在非知识内容性的商品和服务上具有商标显著性,在知识内容性商品和服务上经过使用可以获得"第二含义"。
(三)名著名称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具有商标显著性,可以获得注册保护。
名著名称商标在正当使用的情况下不会损害公共利益,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名著名称即使作为商标注册,该商标的垄断效力也会因为自身显著性的缺陷而受到制约。注册人不能凭借商标的注册干涉他人对名著名称的正当使用,否则就会构成商标权的滥用。

商标是一种法律用语,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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