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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5)

2019-04-09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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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五、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核准1.商标专用权依法定程序注册而取得商标专用权作为智力成果产生的权利,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必须经过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确认,这种确认就是商标注册。所以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

  五、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核准

  1.商标专用权依法定程序注册而取得

  商标专用权作为智力成果产生的权利,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必须经过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确认,这种确认就是商标注册。所以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按照前面已经提及的内容和这项法律规定所表述的,在我国采取商标自愿注册原则,除少数商标需强制注册外,其他商标皆为自愿注册;通过商标注册方可取得商标专用权,这种注册制度,有利于稳定和保护商标权利。

  2.注册商标的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从提出注册申请开始,这是必经的法定程序。在商标法总则中规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同时,在商标法中设立了商标注册的申请一章,对有关的事项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有:

  (1)申请注册应按商品分类表填报

  这是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守的重要规则,商标法对此所作的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之所以要如此,是由于商品和服务种类繁多,有必要对其进行分类,并制定商品分类表,作为商标注册管理的重要依据,而且也有利于商标的检索。商品分类就是根据商品的原料、用途、性能、制造方式或服务性质等因素,将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分成若干类,然后制成分类表。申请商标注册就需要按照商品和服务的类别提出,即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我国于1988年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目前这个分类共包括四十二个类,其中商品三十四个类,服务项目八个类,其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

  (2)同一商标使用于不同类别商品的应分类申请

  这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又一规则。同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将同一商标注册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时,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这项规定在商标法制定时是要求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而在第一次修改时,就改为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不再要求分别提出。

  (3)同一类的不同商品使用注册商标应另行提出申请

  前述两项规定都是要求按类申请,也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按照商品和服务类别提出。在这一项规定中涉及的则是对同一类的不同商品的商标使用如何提出申请的问题,对此,商标法所作的规定为,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实际上就是一件商标在同一类的商品上使用,需要每种商品单独提出注册申请。

  (4)改变商标标志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的区别性,而人们就是根据这种标志上的区别来选择商品、识别商品,所以商标标志的改变就意味着商标的改变,也意味着原有商标专用权的放弃。所以改变商标标志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重新注册一个新的商标。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后所指的改变标志,是既包括平面商标的文字、图形标志,又包括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

  (5)变更申请

  这是指商标注册后,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该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以保证商标注册人合法地享有权利并获得法律保护。比如一个企业的名称改变后,是不能自动地继续享有其原有的一些权利的。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如有变化,则应办理变更手续,即提出商标的变更申请。

  (6)关于注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这是指注册商标申请人依照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的原则,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在同种商品上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如果6个月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其申请日期被认为是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这种权利对于希望同时在几个国家得到保护的申请人来说,就能享有优先权的实际利益。我国先后参加了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这些条约和协定中都有优先权的条款,因此规定商标申请优先权,对我国而言是既履行义务又行使权利。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就优先权专门做出了两条规定。

  (7)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这是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践中提出的要求,也就是商标注册中,申请人应当遵守诚信的原则,如实填写商标申请书件,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也不应使申报的材料失去应有的完整性。这样有利于商标管理和申请人依法获得权利,也有利于保证商标注册的工作效率。

  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法中仅做出了上述几项规定;除此以外,还有许多具体的程序,由具体的规章依法作出规定,这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具体了解的。

  3.商标注册的审查

  商标注册审查是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一个关键环节,或者说必须的法定程序。商标注册审查就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的法定部门,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商标注册的申请手续、申请书件、商标的注册条件、商标的基本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检索、调研、分析对比,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注册申请的法定程序。为此,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审查的规定主要有:

  (1)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这就是商标法所规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这里所指的初步审定,就是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予以审查,如果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的商标是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的,就做出初步核准的决定,也可以说是一种允许商标注册的决定。经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这种公告被称为初步审定公告。初步审定是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核准的第一道环节,也是很重要的环节。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虽然是重要的一环,但不能将其视为已经核准注册,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是尚未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page]

  (2)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这是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中的另一种情况,就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凡是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或是是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于商标注册的审查可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部分,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和符合法定手续,填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实质审查是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商标注册申请,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审核其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包括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法定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确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给予初步审定。如果是驳回申请的,则不予公告。

  (3)初步审定次序的确定

  这种需要确定初步审定先后次序的情况,发生在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又要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对此,商标法确立了申请在先的原则,考虑了在先申请者的权利,所以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但是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是在同一天申请的,商标法则要考虑在先使用者的权利,所以规定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上述规定涉及的是权利调整问题,商标法既在特定条件下考虑了申请在先的权利,又在特定条件下考虑了使用在先的权利,这都是恰当的,并不冲突,而是一种规范上的协调。

  (4)维护在先权利,制止抢注

  这是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的一条法律原则,也是决定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一项规则,这项规则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确立的,它所强调的是在商标注册中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地确认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而不允许以商标注册为手段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从事不正当的竞争,甚至侵害他人的正常享有的权利。在商标注册中倡导的和保护的是合理的有创造性的成果,这样才符合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反映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项规定是必要的,它在商标注册中确认了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公平、公正原则;它完善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我国确立了注册在先的原则,但又防止使其绝对化;它是符合实际的,体现了事实上的公平。

  4.商标注册的核准

  商标注册核准是商标注册申请获得准许的重要程序,它不是简单地一个批准手续而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告期内无异议而获核准

  这就是商标法所规定的,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2)公告期内有异议但经裁定不能成立而获核准

  这就是比前一种情况更为复杂的程序,即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一个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可能需要经历初步审定、予以公告、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讼等几项程序,在处于后三项时,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议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当然,裁定会有两种结果,异议成立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而另一种结果则是,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上述所指商标注册证,是国家法定的商标主管机关颁发给商标注册人的法律凭证,是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商标注册人只能根据商标注册证所记载的核定使用商品,在注册有效期限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商标的续展注册、变更注册、转让注册等,都需由商标主管机关在商标注册证上加注。

  关于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从何时起算,在商标法中也做出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算。这样计算是合理的,也防止因异议时间拖得过长,造成对商标注册人不利。

  (3)商标异议

  这项程序与商标注册核准直接有关,因而有些内容在上一个问题中已经叙述,这里再作一些分析。

  一是,对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在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不同意该商标注册的理由,这就是商标异议。这里所指的任何人,可以是该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也可是社会公众,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商标法对此未加限制。

  二是,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宗旨是,广泛征求各方对初步审定商标的不同意见,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使商标审查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力求减少失误,发现不当及时纠正。

  三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商标异议书;商标局对异议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前,这里所指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是终局裁定,修改时废止了这项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这样会更有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促使行政机构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四是,在商标异议期内,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不得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page]

  (4)商标复审有关程序

  这里提到的商标复审是指驳回商标复审和商标异议复审,它就是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而依法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做出裁定。对于商标异议复审前面已经有所叙述,关于驳回商标复审,就是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这个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样在这里,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改变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决定的规定,而赋予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上述商标复审程序的设置,就是为了有利于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和在申请后依法获准注册的权利,以求更审慎、严密地对待当事人的权利要求;有利于公平、公正地处理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争议事宜。

  5.商标续展注册

  已经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商标注册人需要继续享有这种权利的,应当在有效期内,申请续展注册。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是有期限的,中国为十年;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续展注册,然后才能继续享有商标专用权;

  (3)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或者在法定的宽展期内未申请续展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4)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不限定续展注册次数,如果续展注册连续不断,商标专用权就可以长期享有;

  (5)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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