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大量抢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对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2、大量模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知名度高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
3、大量申请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企业商号等明显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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