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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商标抢注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2018-11-27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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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标权的地域性和商标确权制度是国际范围商标抢注行为得以存在的制度基础。商标抢注有一定的表现形式,那么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呢?商标抢注的预防措施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如果被国外或其它地区抢注的商标是属于我国的驰名商标,则该抢注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但是否认定与驰名商标却是保护国的法律为准。如果抢注人是原商标所有的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则这样的抢注行为是违法的,原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抢注地的当局将该注册行为撤销。

  一、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

  中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中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

  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中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

  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

  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中国《商标法》是相悖的。

  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中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中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已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

  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权利冲突问题

  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商标抢注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二、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

  防止商标抢注有三大高招:

  1、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

  2、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

  3、加强商标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三、商标抢注的应对措施

  对国内的商标被国外或其它地区抢注的,被抢注的企业一定要积极应对。首先了解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企业应尽快查清楚自己的商标被抢注的实际情况,并尽早考虑在抢注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当然,依据国际惯例及绝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异议应当是在该抢注商标取得公告以后才能正式提交。即使没能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这些企业也可在该商标被注册后,向注册机构或当地的法院申请救济(依据各国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再通过法律程序最终判定该商标注册是否有效。

  目前世界上有两大商标授权原则,一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二是以中国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在了解了一些抢注国法律的基础知识之后,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此外,这些企业还应该在成功阻止抢注商标注册以后,提交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相关企业应当尽早收集自己的商标在注册国的使用证据,以及自己的商标已经驰名的相关证据,和能够证明对方恶意抢注的有关证据,为进行司法救济进行准备。

  在了解了抢注的动机以后,如果抢注者的目的是前面分析的第一种情形的话,在准备法定程序进行救济的同时,要积极和抢注者进行协商,通过和解的方式支付一定的费用后把商标要回来。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海信的商标最终就是以这种方式处理的。对于抢注者的动机在于制造贸易壁垒者,除了以上的两种方式以外应当考虑联合作战,就中国企业目前的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来说,还不适合单兵作战。在海信与西门子的案件中,政府和媒体在其中的力量自然不言而喻,商务部的斡旋,欧盟驻华机构的介入,当时那场声势浩大的“中国商标海外维权研讨会”上,商务部、工商局、商标局等部门代表的出席,以及在海信启动的强大舆论攻势下,唤起的中国消费者对海信的巨大同情和对西门子的反感,这些因数组合起来,最终让西门子公司放弃海信的商标,虽然这样的方式并不是对所有的企业都有效,但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在处理商标抢注中是有效的方法之一。福建的许多服装品牌在澳门被抢注后,福建的服装企业集合各方面的力量最终也要回了被抢注的商标,也是成功的例子之一。

  就目前的抢注的情形看,以和解的方式来处理商标抢注的行为应当是最为经济的方式,因为一旦采取司法救济程序,可能成本会很高,而且也拖延了产品进入市场的时机,最终可能会出现要回了商标以后,市场也丢尽了的不利后果。但最最经济的方式应当是对商标进行注册。是不是在任何国家进行产品销售之前都要对相应的商标进行注册呢,这也不是绝对,在商标权的取得采取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可以考虑采取先销售后一注册,但这样的决定应当是在充分了解相应国的商标法后才可以采取的措施,稍有闪失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把商标在所有国家都进行注册肯定是没有必要的,也不现实的,但企业在国际化的道路上,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企业的商标战略也必须国际化,同时具有前瞻性。现在许多的跨国公司内部,一般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在商标保护方面,他们主要是在监视商标公告,如果发现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公告,他们会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此提出异议;二是监视市场,如果在市场上出现假冒或者仿冒等侵权行为,他们会立即委托当地的调查公司取证,然后根据案情采取适当的法律行为。福建的九牧王等品牌在澳门被抢注就是在商标公告期内被发现的,经过及时提起异议后,最终要回了被抢注的商标。商标在企业走向国际化的过程中作用最大,企业在处理时就充分利用法律武器,预防和积极应对抢注商标的行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以及商标抢注的预防措施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面对形式多样的商标抢注行为,只有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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