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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2019-04-1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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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标审查是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初步审定、予以公告,还是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是核准注册还是不予注册,都要经过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后确定。商标审查是决定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关键。世界各国对申请注

商标审查是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初步审定、予以公告,还是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是核准注册还是不予注册,都要经过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后确定。商标审查是决定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关键。

世界各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进行审查及如何审查,大致可分为两种做法,一种是实行审查原则,即既进行形式审查,也进行实质审查,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做法。另一种是实行不审查原则,即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我国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一直采用审查原则。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受理。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

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

对于要求补正而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取决于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2、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

上述第1项禁用条款的审查,也叫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是对商标合法性的审查;第2项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第3项是商标的新颖性即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审查,也叫拒绝注册商标的相对理由的审查。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一章中增加了如下规定作为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为制止利用商标法先申请原则抢先注册他人创设的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建立符合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市场竞争环境大有必要。这一规定也是在总结商标法实施近二十年来的经验和教训作出的必然选择。但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否为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能否作为实质审查的内容?如果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他人除商标权外的在先权利、未注册的商标均不可能在商标局备案,至于申请人是否为不正当抢注,从申请书件上则更难反映,如果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商标局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真正的实质性的审查。我们认为将法律这一规定作为在先商标使用人提出“商标异议”和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及核准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要求撤销的理由比作为商标局实质审查的内容更为可行的。当然,既要堵住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法律漏洞,又要保持先申请原则的严肃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今后出台的商标法规应作精心设计。

注册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或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先申请的商标相混同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简单陈述驳回理由,并将申请书及有关书件一并退回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商标局如果认为商标注册申请虽有不符合规定之处,但可以修正的则发给《商标审查意见书》,限定修正时间。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修正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凡是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且有显著性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及公告

初步审定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得出可以核准注册的结论的程序。初步审定的商标未经正式核准注册,该商标还未取得商标专用权。

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初步审定的商标需要在《商标公告》上公布,这次公告称之为“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公告》是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专门刊登有关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事宜行政通知的定期官方刊物。它所刊登的公告主要有:初步审定公告、注册商标公告、续展注册商标公告、转让注册商标公告、变更注册商标公告、注销注册商标公告、撤销注册商标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及商标局有关商标的其他决定、通知等。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依商标法应刊登的公告,其主要是为使所公告的事项产生法律效力,并通过公之于众的方式将商标注册工作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以保证商标注册工作的质量。同时也便于商标注册申请人为防止与他人已注册或已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发生混同而进行查阅检索。

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有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刊登初步审定公告的目的:一是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社会公众可以依商标法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结果进行监督,以使商标局准确核准商标注册;二是为商标注册人和先申请人及其他合法在先权利人提供维护自身权益、防止商标局核准注册与自己商标相混同或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商标的机会,以避免和减少商标注册后可能发生的争议。

四、商标异议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这3个月的期间,就是异议期。所谓异议就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不予注册。异议并非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必经的程序,它是一个在商标注册过程对发生矛盾或冲突而采用补救措施的特别程序。虽然异议程序并非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必经的程序,但任何一个商标注册申请都要在初步审定公告之后经过3个月的异议期,才能获准注册。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的人是异议人。异议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任何人。而实际上,异议人绝大多数是利害关系人,例如,商标注册人或先申请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类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提出异议。作为利害关系人可能是其他在先权利人,如商标所采用设计的著作权人,以他人姓名或肖像为商标的肖像权人及享有姓名权的人,以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其作品、姓名或者肖像为由而提出异议,要求商标局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依照修改后的2001年《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当然非利害关系的任何人,既可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为由提出异议,也可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混同或者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还有在实践中大量发生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获利为目的申请注册他人已投入使用并具有独创性商标,或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他人已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商标所有人也同样可以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提出异议,例如,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自1995年12月以来分五次向商标局提出240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绝大多数是将与已有相当知名度商标相同的文字、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或将上市公司的商号、简称在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长虹”、“实达”等二十多家公司就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要求裁定驳回深圳外贸公司的注册申请。

设立异议程序,是为了提高商标审查和核准注册的质量。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异议人的直接参与,使商标主管机关可以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当然异议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超过3个月异议期提出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书应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图形、初步审定编号、商品类别及“商标公告”的期号、日期和异议理由,异议人如果是商标注册人或先申请人,还必须写明自己的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图形、核定商品及类别、注册号或初步审定号。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后,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并限期答辩。被异议人在30天的限期内未答辩的,异议裁定照常进行。商标局应认真听取双方陈述的理由和事实,保障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平等地行使权利。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异议成立则裁定撤销初步审定商标,如果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则作出驳回异议裁定。并将异议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如果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15日之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异议成立的,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被异议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注册并公告。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当事人双方及商标局都必须无条件执行。由于当时的商标法没有规定对商标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当事人:也无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这样的规定显然不符合现代法制原则,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原来的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商标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核准注册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从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无异议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核准注册标志着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一经注册,即为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所谓核准注册是指商标局将核准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登记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的项目有: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商品类别、有效期、注册人名称等。商标局对核准注册的商标要发布“注册商标公告”告知社会公众该商标已核准注册,受法律保护。同时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权的法律凭证。

依修改前的商标法,注册商标申请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异议期内若有人提出异议,经过商标局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若不服再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注册申请方被核准注册。而异议、裁定、终局裁定,必经时日,这就使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申请因被提出异议而延迟核准注册的时间。对于这种完全取决于有无异议的提起而造成的核准注册时间的不同,商标法未作任何特别补救措施。修改后的商标法给予了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这样最终判定异议是否成立会更费时日。为使商标申请人不因不能成立的商标异议而影响及时地享有商标权,修改后的商标法在增设司法审查程序的同时,还增设了如下的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这样,商标注册申请一经初步审定公告,不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是否经过复审裁定、司法审查,也不论耗费了多长时间,只要异议不成立,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与在 3个月异议期无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一样,均从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起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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