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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15 00:30
导读: 一、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书能否受理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填报的商品是否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经营范围,商标及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应附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书能否受理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填报的商品是否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经营范围,商标及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应附的证明、说明是否完备,是否缴纳申请费。
  二、实质审查
  审查商标是否符合条件,从四个方面进行:
  1)商标构成要素审查 审查商标是否由法定的构成要素组成。气味商标、音响商标等不予注册。
  2)显著性审查 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它们的组合等是否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3)禁用条款审查 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等是否属于商标法禁用之列。
  4)新颖性审查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三、商标注册初步审定公告
  经过审查,商标局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在商标局编印的定期刊物《商标公告》上公告。这种公告称为初步审定商标公告。
  初步审定的商标并未正式注册,所以没有专用权。
  四、注册商标申请的修正、驳回及复审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内容可以修政的,限期修正。未做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
  对驳回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通知15天内向商标复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机关。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理由成立的,撤回商标局原来驳回申请的决定,否则维持商标局原来的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把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商标异议及复审
  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时,都可以提出不应注册的意见。这就是商标异议。设置异议程序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失误。异议期为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内,过期不再受理。异议理由依商标法提出。凡不符合商标注册标准的任何条款均可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异议的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人。异议受理机关是商标局,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
  商标局接到“商标异议书”后,交给被异议人,限其30天内答辩。商标局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期满不答辩的,商标局也要做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通知15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六、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
  对经过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的,核准注册,并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同时公告。至此,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七、注册不当撤销和注册商标争议
  1.注册不当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即禁用条款)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欺骗手段和不正当手段包括下列行为:虚构、隐瞒事实真象或者伪造申请书件以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违反证实守信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商标局直接撤销,注册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二是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认为商标注册不当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提出争议的人只能是注册在先的商标人。提出争议的理由是被争议的商标与注册在先的商标权利发生冲突,如在先的商标权人发现新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提出争议的时间是在商标注册五年以内。受理机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注册商标提出争议时,应将“商标争议裁定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由于注册不当或注册争议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判决、裁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执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八、注册商标变更
  1.改变注册商标标志
  《商标法》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因为标志的任何改变都不再是原来的商标。商标权人只对原来已注册的商标有专用权,而对改变了的商标没有专用权。要取得改变后商标的专用权,必须重新申请注册。
  2.扩大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
  《商标法》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权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商品的范围,即使是同一类别也不能例外。随着企业经营范围的扩大,如果商标权人需要把注册商标扩大使用到原来没指定的商品上,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事项
  《商标法》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企业联营、行业调整、厂址迁移等引起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等注册事项的变化,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交送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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