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形式审查,其提供的申请手续齐备,填写的申请书件正确,商标局受理其申请,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经实质审查,"将军城"商标与另一企业已注册的"中华">
申请人某卷烟厂在第34类卷烟商品上申请"将军城"商标(图1)注册。
740)this.width=740" border=undefined>
经形式审查,其提供的申请手续齐备,填写的申请书件正确,商标局受理其申请,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经实质审查,"将军城"商标与另一企业已注册的"中华"商标(图2)图形近似,并且两商标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即卷烟商品上。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近似,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故"将军城"商标的图形部分不予核准注册。但"将军城"商标是由文字和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由于其文字部分"将军城"并无在先权利冲突,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删去图形,保留文字,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
该申请商标的问题在于其图形部分与他人已注册商标近似,但文字部分并无在先权利冲突。判断两商标是否属《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予驳回的情形,一般应从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两方面进行审查,也即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判定两商标近似,应予驳回:①两商标相同,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②两商标相同,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③两商标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④两商标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本案属于第③种情况。两商标都是全包装注册商标,其图形都是由城楼及华表或与华表近似的柱形灯组成,两商标的图形及结构非常近似,如果再使用相同的颜色,普通消费者是很难将两者区分开的。如果两商标共存,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该商标不能核准注册。但是,该商标的文字部分不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故发给《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删去图形,保留文字。
编辑日期:19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