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标的使用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企业商标战略与策略的一部分,应如何使用商标,达到创立,占领市场的目的;二是作为管理与保护的重要环 节,应如何使用商标才视为商标的有效使用。第二层含义对第一层含义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研究何为商标的有效使用,对商标专用权的管理与保护,特别是对服务商 标的管理与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仅对第二层含义进行探讨。
从 多年商标工作的实践看,我国学术界较多地侧重于研究商标立法及执法方面的问题,而较少地研究方面的问题,所以,怎样使用商标才视为商标正确有效使 用的问题,至今仍处于较模糊的状态。我国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工作刚刚开始,服务商标无法直接吸附在服务上,而只能通过其它的使用方式予以体现,这种使用方式 与过去执法中多考虑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的做法相差甚大,沿用过去的做法对服务商标显然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对商标的使用没有规 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说明,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 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该条款仅提及商标使用的几种形式,对商标使用的构成要件未作解释。
商标的使用我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