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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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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04:12
导读: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此条关于对使用注册商标的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此条关于对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的规定。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就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因此,不论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还是受让人,都必须遵守有关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关义务。如果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得不到保护,而且行政机关还可能撤销有关的注册商标。本条规定了四项义务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和受让人应当履行的,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一是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和必经的法定程序。依照本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是对商标权客体的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不提出重新注册申请,是本法禁止的行为。在一个具体的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过程中,注册商标并不是完全不能改变,但这种改变不能对注册商标构成要素进行本质上的改变,也不能形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涉及商标权客体的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商标注册申请。如果不提出变更注册申请,既不利于商标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商标权人的实际情况,同时由于权利主体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变更也会影响商标权的有效性。有的情况下,企业在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企业名称、地址等变更手续,但不及时到商标主管机关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手续,一旦被他人假冒侵权,就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是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商标注册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违反这些规定而自行转让的,应依本条处理。转让注册商标属于广义上的改变注册商标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尽管商标权转让属于民事权利范畴,转让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来实现,但我国商标法规定了相关的程序,自行转让即是违法。
第四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对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实际上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的法律机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如何理解商标的使用,按我国有关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都可以认为是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也是使用。在本法规定情况下,转让给他人使用也可以认为是使用。停止使用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并经商标局认可的,不受本条规定约束。
对于上列违法行为,由商标局责成商标注册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对自行改变或者自行转让的,限期改正或者收回转让,其中包括按照申请核准法定程序补办法律手续;拒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限期改正,是商标局对于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即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使其行为符合商标法。限期改正是一种较轻微的行政处罚。给予这种处罚,主要是为了教育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在实施这种处罚时,可以采用决定通知书形式。撤销注册商标是商标法中规定的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直接涉及剥夺当事人的商标专用权,目的在于惩处严重违法行为。我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原则的国家,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撤销注册商标,该商标所有人就丧失了该商标专用权。因此,商标局在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处理决定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本条是对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管理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以及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行为,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仍未提出申请续展注册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注销。无论是撤销注册商标还是注销注册商标,其后果都是商标注册人失去该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因商标注册人不遵守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或者是因注册有效期满未续展而被注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已经消灭,但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本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样规定并不是仍要保护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权利,而是完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page]
我们知道,在注册商标中,当一些商标被撤销或注销时,由于商品本身的周转期较长和商标声誉在消费者中的影响较大,商标专用权终止时,并不等于该商标在市场上或消费者中彻底消失,原商标注册人生产的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能立即退出市场,在流通领域还会存在一定时期。因此,如果立刻核准其他人注册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有可能使市场上同时出现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商品,从而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正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对这些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也要加强管理,避免市场上出现混同商标,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
为此,本条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不核准他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过渡期后,原来带有注册商标的剩余商品应当基本上已销售完毕,商标局就可以对这样的申请核准了。需要注意的是,如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因为这种情况下被撤销的注册商标自身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故而市场上应当不会有带这种商标的商品的流通,也就不会产生消费者的误认、误购问题。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本条是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它虽是商标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它未经注册,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所以不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国家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是从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考虑的。对于一些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和地产地销的小商品,不强行要求注册,便于他们扬长避短,迅速取得经济效益。因此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允许未注册商标的存在和使用及其商品进入市场,这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就放任不管。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仍然要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加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对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维护商标秩序正常化。加强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指导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正确使用商标,以免因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受处罚,从而维护了商标秩序正常化。其次有利于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提高商标意识,积极申请注册。由于未注册商标不能有效地利用现代宣传手段参与竞争,不易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感,使用的商标又经常处于不稳定、不安全状态,不是被别人使用或被抢先注册,就是因与他人注册商标发生相同或近似而被禁止使用,所以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能促使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寻求法律保护,积极申请注册。最后有利于克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生产经营的短期行为。由于使用未注册商标易使商标使用人产生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所以加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本条规定中的“冒充注册商标”,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标称注册商标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行为。根据本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以表明所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未注册商标在使用时若标称为注册商标,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有损商标管理的秩序,因此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禁用标志的行为,即构成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禁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对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因其行为与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相同,所以基本上应与使用注册商标实施此种违法行为给予相同的处罚,即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具体执行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可作如下处理:对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比较严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通报外,并处以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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