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茅台仅仅获利二万余元,却因犯罪被法院罚得血本无归。11月2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000元。
刘某是贵州人,在海安做生意。2005年至2008年间,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五次低价从贵州省仁怀市蔡某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新飞天”系列茅台酒,其中53度系列假茅台酒合计210箱,43度系列假茅台酒合计40箱。刘某以物流配载方式将假茅台酒分别出售给在海安从事酒业零售的黄甲、黄乙、安某,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7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