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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柔”VS“柔洁”:是商标侵权还是正当使用 ?

2015-05-19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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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标是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别的标记,为牟取利益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但有时非常近似的两件商标,却有可能构成正当使用,而不是侵权。

  对于很多经常购买家居用品的消费者来说,“洁柔”是一个耳熟能详的卫生纸品牌。那么,如果看到另一个品牌的卫生纸上出现“柔洁”字样,是否会发生混淆?日前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濠景卫生纸因包装上使用“柔洁”二字,被拥有“洁柔”商标的权利人广东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系使用通用词汇描述产品特点,不构成商标侵权。

  初看起来,该案一审判决结论和人们的直觉是相反的:为什么如此近似的两件商标,会被法院判定为未侵权?

  原因在于两个方面:

  首先,对于通用商标词汇可以基于描述性等正当理由使用。

  根据商标词汇显著性的强弱,可以将商标词汇分为5类:臆造词汇,即杜撰的文字所组成的无特定含义的商标,如“海尔(HAIER)”(冰箱);随意词汇,即商标组成词汇与商品无明显联系,如“中华”(铅笔);暗示词汇,指商标组成词汇与商品之间具有某种暗示的联系,如“野马”(自行车);描述性词汇,即商标组成词汇是对商品质量或特征的直接描述,如该案中的“洁柔”(属于对纸巾质地、触感的描述);通用词汇,即由某类商品通用名称所组成的商标。上述5类商标词汇中,除了臆造的商标词汇是由商标创设者完全独创外,其他商标词汇都是由公有领域的普通词汇甚至描述性词汇构成,这就使得这些商标并不具有足以使得商标权人彻底垄断该商标词汇,当他人在经营活动中以善意、正当的方式使用这些普通词汇或者描述性词汇时,不视为对商标权的侵犯。对此,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例如,凤凰自行车制造商可以在其广告词中合理使用“永久”一词——“凤凰自行车是您永久的朋友”,而不视为对自行车商品上的“永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尽管“洁柔”作为一个描述性词汇用在纸巾类商品上,经过广东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大量营销成为一个知名品牌,但其无法阻止其他人对类似词汇以善意、正当的方式在商品上进行描述性使用,因为描述性使用是商标合理使用的一种形式。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之下非商标权人可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不构成侵权,包括指示性使用、叙述性使用、滑稽摹仿使用、比较广告中的使用等。其中,描述性使用是指叙述性使用,即使用他人商标要素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叙述性商标本身属于叙述、说明事物特征或者地理名称的词汇,因此即使他人加以商业性使用,只要具有合理理由,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例如,“薰衣草”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含有薰衣草成分的手帕纸外包装上使用“薰衣草”字样。同样,该案中的“柔洁”字样,只是被告为了说明纸品的品质特点柔软清洁,便于和同时推出的“柔韧”与“加韧”系列加以区分,方便选购,因此属于描述性使用。广东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洁柔”因系通用商标词汇,虽然通过添加蝴蝶、对字体撇捺笔画进行艺术化设计等方式增强了商标识别性,但不能因此改变“洁柔”文字或者说“洁柔”词组的描述属性,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其次,被告对“洁柔”的使用没有造成消费者混淆。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的侵权判定标准主要体现为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导致混淆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导致混淆的)。因此,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构成侵权的,必须以“容易导致混淆”作为限制条件。该案中,“洁柔”和“柔洁”虽然极为近似,然而的使用环境却决定了消费者难以混淆:濠景纸品厂的产品包装用大字突出标识了自己的商标“濠景”,只用小字注明“柔洁卫生纸”,并未突出使用,仅系说明纸品的品质特点,结合前述的通用词汇的“描述性使用”,可以得出结论:被告行为并未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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