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缉丹光柑叱纺癸尸含建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该怎么判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如下: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判决案例:
案情简介:假冒注册商标怎么判?
9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上诉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91859元;扣押上诉人李某的假冒“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羊绒衫、“恒源祥”注册商标的羊毛衫26187件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判决结果: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主观方面具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两种注册商标的行为,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及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假冒的“鄂尔多斯”羊绒衫、“恒源祥”羊毛衫数量达到26187件,非法经营数额达3983717.9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在主观上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予以销售,严重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且销售“鄂尔多斯”、“恒源祥”、“梦特娇”三种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到108748件,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人周某某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罚措施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假冒注册商标纠纷判决怎么判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