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向假冒是把自己的东西说成是别人的,反向假冒与之正好相反,即把别人生产的东西说成是自己的。
反向假冒最早是兰哈姆法第43条a款反不正当竞争条款所禁止的特殊的混淆行为。因为,取下别人的商标换上自己的归根结底是在欺骗消费者。消费者以为是后来贴附商标的所有人在生产该产品或至少控制该产品的生产,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因此仍然可能发生混淆和误认。反向假冒分两种:
一种是隐性反向假冒,例如美国第一个反向假冒的案例是PIC's DeSign Corp.v.Sterling Precision Corp,被告在该案中除去了贴附在齿轮上的商标,然后使用了带有“Sterling”字样的盒子装船发运。纽约南区法院不认为被告违反了兰哈姆商标法第43条当时的规定,因为该条只禁止贴附、适用、附加或使用虚假产源标记,虚假描述或表示,而没有提到“除去”商标,但如果被告在齿轮上换上自己的商标,则将构成侵权。
另一种是显性反向假冒,即除去对方的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这种情况在我国目前也有发生,在枫叶诉鳄鱼案中,被告新加坡鳄鱼公司授权销售其产品的同益公司将北京服装一厂生产的“枫叶”西裤上的商标撕下来换上“卡帝乐”商标后高价出售该产品,北京服装厂因此起诉了同益公司。法院做出由被告道歉及赔偿的判决。
编辑日期:2005-2-25
作者:黄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