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注册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
(1)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 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
(2)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3)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
(1)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 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2)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3)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及时注册商标,还应通过异议、申诉、无效的手段对与自身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防范。
就商标注册而言,可进行跨类别防御注册。顾名思义,商标有四十五个类别,跨类别防御即同一个商标在不同类别上注册。这些类别有可能是企业未来可能涉足的领域,提前注册为企业自己预留商标。还有一些可能是企业不一定会涉足,但是被他人注册后会对企业造成影响的商标。
企业还应积极使用已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届时企业可能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十二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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