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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侵权诉讼费怎么计算?

2017-06-07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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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标权在我国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一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现实中,如果有人侵犯了您的商标权,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讼诉过程中会产生一笔费用。

  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

  一、案件受理费

  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起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两种: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所谓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争议而引起的官司,如合同、借款纠纷。对于财产案件,诉讼费用是按照所争议的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因此,您所请求的财产金额越大,您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也就越高。所以,同样是合同纠纷,但由于争议的财产数额高低不一,应缴纳的诉讼费用也不一样,有的仅几百元,有的高达几十万元。对诉讼费用的缴纳,法律有明确的、严格的规定。在此,为您提供一种速算公式:

  财产数额速算公式

  1万元以下50元/件

  1万元至10万元×0.025 - 200元

  10万元至20万元×0.02+3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0.015+130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0.01+3800元

  100万元至200万元×0.009+4800元

  200万元至500万元×0.008+68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7+11800元

  1 000万元至2000万元 ×0.006+21800元

  超过2000万元×0.005+41800元

  例如:您要打的官司是李四向您借了25万元,您起诉要求他还钱,您需要缴纳的诉讼费是:250000×0.015+1300=5050元。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除了财产案件外,还有很多案件是不涉及财产争议的,如收养、侵犯名誉权、姓名权等案件,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照一定幅度,按件缴纳的,具体收费办法如下: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诉讼费。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缴纳100元至5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缴纳500元至l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缴纳。

  (4)治安行政案件,每件缴纳50元,专利行政案件及商标行政案件,每件缴纳1000元。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缴纳10元;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l00元。

  二、申请费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按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两类:申请执行费和财产保全费。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l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l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l.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l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申请财产保全,交纳费用速算方法如下:

  1千元以下30元/件

  1千至10万元x0.01+20

  10万元以上x 0.005+520元

  最多不超过5000元。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

  (3)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诉讼费用的缴纳

  如果您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您必须在接到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需要提醒您的是,这笔钱您仅是预缴,到底由谁承担,等官司打完后法院自然会作出裁决。如果您执意不按照法律规定如期缴纳诉讼费,法院将按撤诉处理,您的案件将不能得到审理。

  同理,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预缴;双方均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缴。申请费则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缴。其他诉讼费用,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预缴的金额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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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算著作权被侵权?
这个问题太大了。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未经允许,实施上述任何权利都属于侵权,但法律特定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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