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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侵权纠纷涉老问题增多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08 21:32
导读: 春节临近,给老人送什么礼,又摆在了子女的面前。送什么都不如送一份孝心实在;而对老年人来说,有什么都不如有一种安全感重要。因此我们挑选了一些老年人在房产纠纷方面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裨益,并希望广大老年朋友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资料显

春节临近,给老人送什么礼,又摆在了子女的面前。送什么都不如送一份孝心实在;而对老年人来说,有什么都不如有一种安全感重要。因此我们挑选了一些老年人在房产纠纷方面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裨益,并希望广大老年朋友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资料显示,上海60岁以上的老年人约有300万,已步入了老龄化社会。1999年后,随着房产私有化程度加深,房产侵权纠纷正成为上海涉老问题的焦点。据不完全统计,老年人的案例里几乎一半与房产有关。对老年朋友来说,发生纠纷后,痛骂与哭泣也许应放在第二位,如何防患于未然方为根本。

  业内提醒:老年人只要管好三样东西:房产证、户口本和钱,并通过法律程序来办事,那么,您的权利就会得到保障,房产侵权案件就会远离您。

1、儿子女友共列产权人分手后主张权利咋办

  年逾花甲的张先生是上海极为典型的工薪阶层中的一员。他一生勤俭节约,最大的愿望就是看着儿子成家立业,享受天伦之乐。2002年,张先生夫妇拿出所有存款,出资40余万元购买了闵行区一套住房。当时,儿子女友陈某提出婚后自己也将住在该套房屋内,因此要求在房屋产权证上将自己也列为共有权人。善良的张先生夫妇满心以为陈某就快成为自己的儿媳妇了,既然是一家人,写上陈某名字也没什么问题,于是就将儿子与陈某一并列为了共有权人。

  但他们万万想不到,2004年交房后,陈某却向其儿子提出分手要求,同时要求分得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由于房价大幅上涨,这套出资40余万元购买的房屋市值已飙升至近百万,陈某据此要求分得25万。此时的张先生不禁老泪纵横,当时为了购房,两老不仅卖掉了老房子,还向亲朋好友借了不少债。现在就剩一套房子,陈某还要求主张其中四分之一的产权,着实一筹莫展。

  上海市妇女法律援助中心、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曹为群律师:

  该案是曹律师近日在上海市妇女法律援助中心时受理咨询的。她指出,张先生的遭遇很有普遍性。老年人出资为成年子女购买婚房,从而引发的各类房屋产权纠纷数量日前呈现上升趋势。针对上述情况,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根据该《解释》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解释》已经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最终产权归属那一方,法律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与,则产权归属于一方或双方;在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作为认定赠与的重要的前提条件。婚前出资购买的则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出资购买的则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就本案而言,虽然产证上将陈某列为了共有权人,但并不能简单地认定这就是张先生夫妇对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因为当时之所以将陈某列为共有权人实际上是附有条件的,也就是陈某与张先生的儿子结婚,现在这一前提条件并未成就,所以陈某要求分得四分之一产权不但不近人情,从法律上而言也是有所欠缺的。鉴于此,为避免以后产生争议,建议父母在出资为子女购房时就房屋赠与对象、赠与条件等都做出一个明确的意思表示,最好以书面形式将其固定下来,这样也是对老年人自身权益的一种保护,以免出现本案中张先生所面临的局面。

2、父母出资并签协议房屋分割如何处理

  程某1998年结婚时,因其男朋友王某经济能力有限,为解决住房问题,程某请求其父母协助他们购房,并签定了《按股出资购房协议》。协议将房屋款分成四份,陈某、王某支付一半,程某父母支付另一半,权利与出资比例相同。房屋产权人为程某、王某。2005年,程某、王某因多方原因诉请法院离婚。由于该房屋的市值已翻了一番,双方于是就房屋分割问题各持己见。程某及其父母主张房屋产权应根据四方签定的协议执行,也即王某仅有四分之一产权。王某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婚姻法》规定,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关于程某父母出资部分属于债务关系,《按股出资购房协议》的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由于房屋大幅升值,如果按债务关系处理,程某父母只能拿到当初出资份额,房屋升值部分价值不能获得。

  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黄学锋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因此,从房屋所有人的角度考虑,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应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案中,程某、王某与程某的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且四方就出资比例及房屋股份签订了合同,从衡平的角度,该份协议应该有效,但程某的父母所占的股份不应理解为产权的共有,而应理解为房屋产权价值的共有。

3、女儿钻漏洞卖动迁房老爸居无所要求赡养

  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曾接到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位老人控诉女儿挖空心思卖掉了他的房子,他起诉到法院竟然败诉,现在无依无靠,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原来老人1998年从外地回沪时将户口迁至本市番禺路某房,该房屋系动迁分房,承租人是老人的女儿。不久,女儿迁往新居,提出将番禺路房屋出租,另外租房给老人住,租金由其支付,老人同意了。刚开始女儿待老人不错,但不久就不再为老人支付房租。老人打算回番禺路住时被告知,该房屋早就被女儿买下了产权并转让给他人。老人既不能回户籍地,又无力承担在外租房的租金,于是和女儿打起了官司,要求确认女儿签定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恢复为公有住房。但想不到的是,一场官司下来自己反而输了。

  接待的黄律师和老人进行了细致沟通,并展开了深入取证工作后,认为老人既然不能主张分割房屋转让款,也不能提出女儿住房的居住权,要最终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还得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两名子女承担起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于是代老人提出了赡养诉讼代理法律援助申请。庭审过程中,女儿表示她曾为老人支付过一段时间的房租,已经尽到义务,现在自己没有收入,不同意继续赡养老人。黄律师立即予以反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的权利。子女曾经赡养父母,不意味着今后就能免除这一法定义务。最后法院做出判决:判令两名子女每月给付老人赡养费100元,并承担诉讼费。老人今后与女儿共同生活,由女儿照顾起居。 [page]

  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黄菲律师:

  老人的遭遇令人同情,被女儿钻了法律空子却无可奈何。虽然老人对女儿的行为毫不知情,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的同住成年人一栏上也非老人的亲笔签名(女儿代签),但该协议书上面盖有老人的印章,同时女儿出示了一份老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由于在庭审过程中老人无法举证,女儿采取隐瞒、欺骗手段违背老人真实意愿套取印章、签名,这就视同为老人已经知情并且同意由女儿购买。另外该房屋已出售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以对价受让取得了房屋产权,故法院很难支持老人的诉讼请求。但是通过赡养诉讼代理法律援助申请,让老人的正常生活有了着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体现和保障。

4、找人假扮父母偷卖房木已成舟权利难主张

  王先生夫妇均已年逾六十,与其子王某共有一处房产。王某平素不务正业,因欠债太多,就打起了房产的坏主意。一日,王某花钱雇佣了两个和父母年龄相仿的老人,冒充其父母,王某还带上了父母的身份证,与假扮者一起到公证处办理房产买卖委托公证手续。当公证人员问起房屋事宜时,假扮者只是点头示意,并不开口讲话,一应手续全部由王某亲手操办。得到“委托公证”后,王某旋即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在房产交易中心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获得房款之后,除还清欠债外,王某在不长时间内就将余款挥霍一空。等王老夫妇发现真相时,为时已晚矣,两位老人痛不欲生。

  法院相关人士认为: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负有审查当事人身份的义务。但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身份的审查,一般不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正是本案公证书出现错误的原因。而新的房产所有人是通过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因此本案存在一个王老夫妇和新房主的利益保护的倾向问题。鉴于公证书法定效力对于第三人的影响,以及房产过户手续的合法性,除非该新房主具有恶意,王老夫妇是不能向新房主的所有权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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