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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08 20:54
导读: 审判长、审判员: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楼涛、唐承彬、马卫国三人的共同委托,指派王晓华律师担任其与被告学苑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告的举证和被告的质证,及法庭的审理,已经查明了以下事实:199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楼x、唐xx、马xx三人的共同委托,指派王晓华律师担任其与被告学苑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原告的举证和被告的质证,及法庭的审理,已经查明了以下事实:1994年5月,被告编辑出版了《口才宝典》一书,在全国各地发行销售。1996年7月,原告在杭州书店购买了该书,经核对,发现该书未经三原告的许可,大量抄袭了原告的作品,其中分割抄袭原告楼x的作品《口才与交际艺术》(上海学林出版社版)中“口才来自苦练”“致辞艺术”“口语的基本形式”等章节共计136页,13万字;全文抄袭原告唐xx、马xx创作的《演讲口才成功》(安徽教育出版社版)中“谈怎样奠定口才的基础”“谈正确发音吐字的技巧”“谈怎样驾驭语气”等12个章节,计65页,5万余字。据统计,《口才宝典》全书共27万字,其中抄袭原告作品约18万字,占全书之64%;该书于1994年5月北京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定价平装本7.65元,精装本9.00元,版权页上未按规定注明印数。

  根据上述事实,代理人认为,原告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割裂使用他人的作品,亦未署明作者之名并向作者支付稿酬,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署名权和财产权等著作权人精神和财产之双重权利。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出版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代理人将代理意见详述如下:

  一、原告拥有被侵权作品完全的著作权及其著作权邻接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作者拥有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中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侵害原告之作品,均为原告经出版社(上海学林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表的合法出版物,证明著作权人为原告;被告使用原告的作品,未经过原告的许可,未在出版物版权页上注明作者的姓名,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以分割、分段、分章节等方式使用原告的作品,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对原告的作品以复制、编辑、出版、发行,牟取非法利益,侵害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二、被告作为出版社,应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出版社为作品复制、编辑、出版、发行的组织者,应对于出版行为的许可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出版物的内容进行审查,以避免出版物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其尽合理注意义务与否,应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曾复函原告,言及因防范疏漏,致使侵害著作权事发生,且原告所招致侵害的为人身及财产双重权利,故被告应根据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情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原告向被告请求赔偿损失50万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根据《著作权法》和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三种:侵权人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予以确定。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赔偿额中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律师代理费。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为分割抄袭使用原告的作品,故无法核定原告作品发行量的减少;又被告为了逃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应当在出版物的版权页上注明印刷发行的数量而故意不作标注,则侵权出版物的发行量也无法确定,但经估算,若以发行量10万册计算,每册定价为7.65元或9.00元,则总码洋在76.5万元至90万元间,减去30%的印刷成本,则被告的非法获利,在50万元以上;原告综合考虑作品使用费、侵权的情节和后果,提出了50万元的赔偿额。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为文化出版单位,当以保护著作权为己任,图文化建设的发展和繁荣;但被告为获取非法利益,不惜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实为取利舍义。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庭判决支持。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晓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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