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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08 15:59
导读: 1.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经济成因为了深入分析与论证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适用仲裁的可能性命题,我们需要讨论一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为出现的原因与目的。知识产权侵权,顾名思义,侵犯的是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是,在一定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排他权以获得超

  1.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经济成因


  为了深入分析与论证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适用仲裁的可能性命题,我们需要讨论一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为出现的原因与目的。知识产权侵权,顾名思义,侵犯的是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是,在一定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排他权以获得超竞争的利润,补偿发明人在使产品进入市场时所做的投资。


  为什么会产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呢?有学者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他的关注点落在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上:“对于侵犯无形财产权的行为,传统理论给予了充分的道德谴责和法律评价,但常常忽视这一行为发生原因的经济分析。行为人为什么放弃直接交易行为而选择侵权行为,原因之一是交易成本过高。在无形财产权交易中,诸如当事人、标的物、价金、履行期限与办法、违约责任等问题,都需要双方进行足够的信息交流和行为合作。‘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例的成本都可以使许多在需要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经济学家证明,由于存在着对信息的广泛需求,一旦无法进行谈判,或谈判不成功,侵权使用就会代替授权使用或其他合法形式的使用。”


  当然,侵权行为本身也有成本,其成本包括实施行为过程中所作出的物质耗费、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以及由于违法行为所承担的社会制裁。这个成本既有必然成本,又有法定成本。前者是指基于侵权行为本身而产生的资源耗费,是侵权人实施这一行为所作出的现实支出,后者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依法承受的代价,包括侵权人以财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给予受害者的补偿,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 侵权者投入一定的成本,实施特定的非法使用他人知识产品行为,是为了谋取收益。在“产出”多于“投入”情况下,该项行为才被视为有“效益”。


  2.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点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与仲裁的契合点有二:一是平等主体。二是财产内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侵犯行为的目的是在于使用知识产权,它与知识产权合同行为在同样属于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区别只不过在于形式的合法性不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种行为可能互相转换。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预先认定为“理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也就是说,人们衡量各种行为方式的成本与收益,从而选择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当侵权行为的经济效益大于合同行为时,人们选择侵权行为,反之亦然。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推导出这样的结论,知识产权侵权和知识产权合同具有相同的平等主体,侵权者常常就是潜在的可能的合同主体。


  同时,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私权,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财产性权利,只要这种处分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既可。


  基于这两个特征,根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可能作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适用仲裁方式解决。


  另外,随着知识产权观念在社会的普遍形成,恶意侵权的比例将会逐渐减少,加之社会成员各方面的素质日益提高,人们对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将更趋于理性,因而经济性会成为人们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最重要理由。


  (三)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法律效益


  以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除了上述知识产权仲裁的优越性之外,还针对侵权纠纷的特点,具有特殊的法律效益。


  第一、仲裁特有的和谐气氛有利于信息交流与谈判。如前所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产生原因是信息交流不充分,形成合同的谈判成本过高,仲裁恰恰提供了一个平台,当事人的庭审辩论过程也可以成为信息交流过程。仲裁程序灵活,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在仲裁程序中启动调解程序。


  第二、仲裁不公开审理,可以提供一个机会悄无声息地让侵权者将非法行为转换为合法行为。因为仲裁的保密性,侵权者并不会因为卷入纠纷而在社会中丧失商誉,他将会更有经济动力去将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对于权利人来说,仲裁的保密性可保护专利本身不因涉及纠纷,在庭审中举证说明而被迫向社会公开,丧失其经济价值。


  第三、仲裁可以作出有法律执行力的裁决,对权利人来说有最后的保障,对侵权者也有一定的威慑力。与行政机关调解的不了了之相比,有了仲裁裁决作为“底牌”,权利人可以理直气壮提出自己的要求,侵权人一般也会很识时务地主动提出和解要求或回应权利人的和解方案。而且这个方案形成之后,仲裁庭可以作出有法律执行力的调解书或是裁决书,将调解与和解成果固定下来。


  基于以上几点分析,我们可以想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仲裁的理想情形:申请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向被申请人(未经许可的知识产权使用人)发放权利使用许可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必要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当然,其中包括未经许可时的使用费)。这样,双方各得其所,权利人因使用人对其成果的使用合法化而获得了可观的利益,其因专利权而应获得的经济权利得到了保证,使用人主动消除了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自然也不需向权利人赔偿损失,只需支付和补偿应该付出的专利使用费,而且可以继续使用权利人的成果进行生产和经营,获取自己应得并且想得的收益。对于社会来说,这样的双赢结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创造了生产力,同时和谐了社会秩序。上文中所述的,法院与行政机关,当事人一齐陷入专利有效性争议的乱局,也可迎刃而解。


  四、国外知识产权仲裁的立法与实践


  正因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具有上述一些其他方式所不能比拟的优势,因此,随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国际间寻求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的努力也一直未停止过。但由于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具有较多的独特之处,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的可仲裁性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因此,知识产权仲裁在国际上也经历了一个从拒绝到接受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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