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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2012-12-18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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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回顾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雨虹公司)为雨虹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主要用于建材、涂料。2008年4月23日,雨虹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鑫福里小区院门口北侧张某的商铺中,购买了价值共计360元的雨虹牌涂料三桶,并当场取得了编号为0045104的收据

  案情回顾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雨虹公司)为 “雨虹”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主要用于建材、涂料。2008年4月23日,雨虹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鑫福里小区院门口北侧张某的商铺中,购买了价值共计360元的 “雨虹”牌涂料三桶,并当场取得了编号为0045104的收据和一张张文革的名片。受雨虹公司的委托,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经雨虹公司认定,公证购买的涂料为假冒“雨虹”商标的产品。雨虹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张某销售假冒“雨虹”牌涂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雨虹公司举证充分,判定张某的销售假冒“雨虹”牌涂料的行为侵犯了雨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张某应向雨虹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律师分析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知识经济的基本要素,在社会经济领域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标权利的保护,在新的形势下也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上述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在注册商标维权领域中,被侵权一方通过公证购买侵权产品方式取证并因此获得胜诉的案例。众所周知,一方面,由于商标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强,难以再现、证据保全困难等特点,被侵权一方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取证非常的困难;另一方面,法院调查取证受到一系列的形式及实质要件的限制,被侵权一方欲通过法院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在现实中也存在很大的障碍。

  举证困难但却要更多地依靠自己完成举证,成为商标侵权领域中被侵权一方维权的最大障碍。因此,商标权被侵犯后如何取证才能更好维权,是商标注册权人必须面对的问题。此外,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商标注册权人还应当了解侵犯商标注册权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本文将详细论述商标侵权行为的手段、类型以及商标专用权被侵犯后的救济。

  一、商标侵权的手段

  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它主要包括独占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四个组成部分,商标侵权行为人对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侵犯,都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人通过采取哪些手段实现其商标侵权目的呢,现概括列举如下:

  1、商标侵权的形式手段:商标侵权行为,是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侵害的行为,广义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和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侵权情节最为严重、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商标侵权形式,它包括三种情况,

  其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

  其二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其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一般商标侵权行为,是指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侵害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还包括通常所说的仿冒行为,即在商品包装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作为商品装璜、包装使用的行为。

  2、商标侵权的内容手段:

  (1)通过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或提供侵权服务项目达到商标侵权的目的;

  (2)通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甚至偷窃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达到商标侵权的目的;

  (3)通过提供商标侵权条件和便利,如故意为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藏匿及销售条件等达到商标侵权的目的;

  (4)以劝说、利诱、收买、威胁等手段,唆使他人进行商标侵权的行为。[page]

  二、商标侵权的主要类型

  1、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商标侵权类型,具体包括:

  (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相同商品”的判断有时候很困难,两种商品虽然实际上是同一种商品,但名称、功能却可能迥然不同。

  (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

  (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4)在与商品具有相关性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或者在与服务项目具有相关性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判断商品与服务项目是否类似,关键在于服务项目与商品之间是否有共同点,二者在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消费者是否容易产生商品与服务的混淆和误认等。

  2、知识产权相临领域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具体包括:

  (1)商号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突出表现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字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名称注册,并不规范地使用该企业名称。

  (2)域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域名作为企业或个人的一种身份标识,在互联网上经过注册后域名注册人即享有域名权。由于域名不进行实质审查,域名注册单位也不负责向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查询该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冲突,所以发生商标侵犯域名权以及域名侵犯商标权的空间很大。

  (3)外观设计专利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商标作为一种商品标识,其可以由文字、图形及色彩外单独或组合而成,外观设计实际上是一种文字、图案、色彩和形状结合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新颖性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其各要素的组合形式,而不保护其文字内涵。因此,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文字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4)说明书(著作权)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产品说明书使用不规范可能导致商标侵权的情形主要有:在不恰当位置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并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贬抑他人商标或淡化他人的商标显著度。

  3、不正当使用行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具体包括:

  (1)虽然不直接在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但在广告、招牌、展览等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

  (2)擅自改变商标的字体导致的商标侵权。如四川某公司将自己的 “泸抄”楷字体商标改为草书,改变字体后的“泸抄”和“泸州”非常近似,消费者根本无法辨认,这就明显构成了商标侵权。

  (3)商品包装使用不当造成的商标侵权。一些企业在厂名、厂址上大做文章,如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者使用与商标注册人厂址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地址。

  (4)搭赠商品行为引发的商标侵权。[page]

  三、商标专用权被侵犯后的救济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因此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相对而言,行政救济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但也存在对被侵权人保护不周全等问题,而司法救济虽然保护得相对周全,却存在成本大、时间长、手续复杂等问题。因此,对于被侵权人而言,根据案件的特点选择恰当的救济方式是很有必要的。

  1、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救济是指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据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理,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是我了两个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1)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不愿协商或协商后达不成协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2)海关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在实践中,为得到海关更好的保护,商标权利人应向海关总署进行海关备案。备案可以预先进行,也可以在申请保护的时同时进行。

  2、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指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利用司法手段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禁止令

  禁止令,是指法院在判决前为了制止事态的扩大、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或防止有关证据灭失而临时采取的行动,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注册人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2)关于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

  本文的开头部分已经论述,商标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强、难以再现以及证据保全困难等特点,而另一方面,由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手续复杂、拖延的时间长且限制较多,很大程度上依靠商标注册权人的完成举证。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被侵权一方而言,选择恰当的取证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公证购买”,即商标权人向销售侵犯商标权的产品的个人或单位购买侵权产品,并委托公证机关对整个购买行为进行公证,取得相关证据后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也会认可经公证的侵权证据,从而作出对商标权人有利的判决。

  目前,公证购买是商标权人收集侵权证据的最好的取证方式。采取公证购买的取证方法,商标权人一要注意保护自身身份的隐密性,二要注意自己应避免在整个购买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如强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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