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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间接侵权的规定及缺陷

2012-12-18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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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尽管我国目前并没有直接使用间接侵权这个词汇,但是却已在相关法律中有了零星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解释有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也规定:故意

  尽管我国目前并没有直接使用“间接侵权”这个词汇,但是却已在相关法律中有了零星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解释有“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也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规定可以看做是较为典型的对于间接侵权的规定,且可以认为是辅助侵权类型。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立法对于间接侵权有所体现,但是毕竟只是一些零星的规定,不仅范围小,而且数量少,不能适应目前的客观需求。特别是针对商标间接侵权,虽然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同样适用于商标侵权,但其规定得过于原则化和粗糙,在实践中难以得到充分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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