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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例分析5开发案例分析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07 22:29
导读: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案例5:某高校陈教授年逾50岁时,其夫人不幸去世。后于28岁的张玲产生了爱慕之情,遭到女儿陈悦的强烈反对,并威胁说,如果他和张玲结婚,就与他断绝父女关系,陈悦还对父亲的事百般阻挠,并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案例5:
某高校陈教授年逾50岁时,其夫人不幸去世。后于28岁的张玲产生了爱慕之情,遭到女儿陈悦的强烈反对,并威胁说,如果他和张玲结婚,就与他断绝父女关系,陈悦还对父亲的事百般阻挠,并拿走了家里的户口本。1997年元旦,陈教授和张玲请一些亲朋好友吃了一顿婚宴后,便开始了同居生活。1999年春节过后,张玲生下一子,取名陈林。不幸的是,2002年暑假的一天,在路上边走边思考问题的陈教授突然车祸死亡。陈教授死后留有遗产价值人民币30万元,但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陈悦是否能与陈教授断绝父女关系?
(2)陈悦是否有权干涉陈教授再婚?
(3)陈教授死亡后,那些人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百度答案:
1,不可,血缘关系法律不认可断绝。
2,无权,婚姻自由,是法定原则,任何人无权干涉。
3.陈悦和陈林。以及陈教授的在世父母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他们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陈林虽是非婚生子女但与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张玲非法律认可的配偶,不享有继承权。
笔者的答案:
1,陈悦不能与陈教授断绝关系,因为血缘关系是断绝不了的。
2,陈悦无权干涉陈教授的再婚。《婚姻法》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陈教授与张玲事实婚姻关系成立,所以陈教授的遗产由:
配偶张玲+陈悦+陈林作为第一序列的继承人平等分摊。
对比:
张玲能否合法继承遗产的问题,笔者认为,既然陈和张的婚姻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新婚姻法对事实上的婚姻的认可与否是模糊的,有些偏向于不认可。但是作为本案,陈教授和张玲不是不去进行结婚登记,而是户口本有陈教授的女儿陈悦拿走而没有登记。所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张玲应该有继承权。
案例来源:
新浪博友陈文先生的评论:
的答案与百度的答案都是假设价值人民币30万元是陈教授死后留有遗产,但笔者认为30万应是陈教授夫妻财产,只不过是没有分配而已,其实陈教授夫人死后,财产应由陈教授与陈悦继承,则陈教授可得3/4,陈悦1/4,陈教授死后财产应陈林、陈悦及其在世父母继承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由于我国新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故张玲没有继承权,但可考虑由于陈悦的原因而没有登记的及小孩需扶养缘故,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陈林可多分、张玲如果没有生活来源的话也可适当分些,所以说平分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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