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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娅品商标侵权案一审审结

2014-12-10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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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广州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歌莉娅Goelia品牌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格风)诉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歌莉娅Geliya品牌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娅品)及东莞市牛尊鞋业有限...

  近日,广州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广州市A服饰有限公司(“歌莉娅Goelia”品牌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广州A)诉杭州B贸易有限公司(“歌莉娅Geliya”品牌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杭州B)及东莞市C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鞋业)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杭州B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害广州A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原告赔偿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200万元。

  广州A称,公司于1995年创立“歌莉娅”品牌。收到客户投诉后,公司调查发现,杭州B在淘宝网和京东商城网站上分别以“歌莉娅女鞋旗舰店”和“歌莉娅鞋业旗舰店”销售带有“歌莉娅”标识的女鞋。另外,广州A发现这些商品上有注册商标第1806510号“歌莉娅+Geliya+图形”的商标,商标权利人为杭州B的法定代表人。但杭州B并没有按照其注册商标图样使用,而是使用原告的艺术字体“歌莉娅”图样。后广州A在购买的女鞋包装盒上发现,C鞋业为其生产厂商。

  对此,C鞋业称,该公司与杭州B无业务往来,未给其生产过鞋子与产品包装,系杭州B盗用C鞋业的公司名称及地址加到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法院到C鞋业采取保全措施时,也未发现有生产“歌莉娅Geliya”的货品。杭州B承认,在女鞋包装盒上印有生产厂商C鞋业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属于“印制错误”,真正的加工公司是位于温州的一家企业,而非C鞋业。

  对于广州A提出的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杭州B称广州A的注册商标属于第25类商标中的2501类,而其的注册商标属于第2507类,两者属于不同类别商标,因此不构成侵权。

  广州A认为,杭州B在网站中多处使用了与其享有著作权的“环球发现,活出美丽”广告语近似的广告词“环球发现,分享美丽”,据此认为杭州B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杭州B则辩称其属于正常广告宣传方式,不具有商标侵权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B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广州市A服饰有限公司注册的“歌莉娅”商标专用权。广州A对“歌莉娅”商标注册、使用在先,而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尽管服饰与女鞋不属于同一个小类,但均属25大类,杭州B是明知而故意使用与广州A完全相同的商标。对于另一被告C鞋业,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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