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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起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纪实

2014-10-27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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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周小伟立即停止侵害郭东林持有的第1293407号以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郭东林经济损失4.7万元。此时,家住新余的小伙子周小伟内心五味杂陈,其本...

  10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周某立即停止侵害郭某持有的第1293407号以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郭某经济损失4.7万元。此时,家住新余的小伙子周某内心五味杂陈,其本想大学毕业后凭借开网店赚取人生第一桶金的创业路,因商标侵权受挫。

  用亲属身份证开网店创业

  2011年,大学刚毕业的周某萌生了开淘宝网店创业的念头。但囿于《淘宝规则》“一个淘宝网会员仅能拥有一个可出售商品的账户”等规定,2011年10月1日,周某用本人及其父母和表妹的身份证注册获得淘宝账户并经实名认证的4个淘宝会员名,其中周某在淘宝网获“时尚潮流前线8090”网名开设店铺,以卖家身份发布商品交易信息。

  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1月底,周某和其父母及表妹分别收到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新余中院)发来的诉讼文书,一名叫郭某的商标注册人对他们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要求每人赔偿50万元,亲属4人被起诉的赔偿金高达200万元。

  “以纯版型”被控侵权

  郭某起诉称,自己拥有第1293407号以纯商标注册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7月13日。以纯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2013年5月23日,郭某的委托代理人向公证机构申请网页证据公证保全,收集到周某以“时尚潮流前线8090”的网名,在淘宝网上开设“时尚潮流前线8090”网店,未经郭某授权许可,擅自销售“以纯版型”的多款服装,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网店是郭某开设或者郭某授权开设等证据。郭某以周某的销售行为对其商标、商誉造成了很大伤害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周某立即停止在淘宝网上未经授权销售以纯商标服装的侵权行为,赔偿郭某经济损失50万元。

  在起诉周某的同日,郭某以相同的理由和诉讼请求起诉了周某父母和周某表妹。

  针对郭某的4起商标侵权诉讼,周某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法庭申辩,其未用“以纯”作为店名,销售服装时未使用以纯吊牌,事实上并没有侵犯以纯商标权。网店所售服装都是便宜货,而以纯服装属中高档服装,面对不同消费群体,网店的行为不可能对以纯商标造成实质性损害。网店只是少部分服装加入“以纯版型”文字,销售利润仅2292元,郭某主张的赔偿额不合理,请法院依法驳回。

  一审判决构成商标侵权

  新余中院审理此案认为,郭某的以纯注册商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周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中挂售“以纯版型”等款式服装,属于将以纯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行为,且没有说明挂售“以纯版型”服装的合法来源,应认定不是以纯服装正品。周某的行为未经过郭某许可,侵犯了郭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为查明周某的侵权获利,责令周某打开该网店的后台销售记录等以供法庭审核,周某以会泄露其隐私为由拒绝,故对周某有关侵权获利的陈述不予采信。新余中院于2014年5月判决周某立即停止侵害以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郭某经济损失27003元。

  同月,新余中院判决周某父母和周某表妹三人分别立即停止侵害郭某持以纯商标专用权,分别赔偿郭某经济损失28003元、26041元、30003元。郭某对此3项判决未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加重赔偿责任

  郭某不服新余中院对周某的判决,认为赔偿数额过低,于2014年5月21日提起上诉。8月6日,郭某在江西高院开庭审理时坚称“时尚潮流前线8090”网店的所有销售记录都应当由周某提供给法庭,因为证据由其控制,但其拒绝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应认定郭某关于周某侵权期间所获得利益为50万元的主张成立,体现了加大保护驰名商标力度的原则。

  二审法官向周某释明不提供网店具体销售数量给法庭审核的法律后果,但周某仍以涉及淘宝账户隐私和安全拒绝。

  江西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郭某享有以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以保护。周某在其淘宝网店页面服装图片下方标注了含“以纯”文字,说明意在宣传、销售其服装,属于在同类商品上使用郭某的注册商标,构成对郭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停止相应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法院责令周某提供其网店经营具体数据,周某拒绝提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认定周某的获利数额不止数千元,郭某上诉原审判赔数额过低的理由部分成立。遂作出前述改判,加重了周某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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