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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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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03:54
导读: 驰名商标,人们习惯俗称其为世界名牌,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形成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资本。我国现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具有以下几点:(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

驰名商标,人们习惯俗称其为“世界名牌”,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形成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资本。

我国现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具有以下几点:

(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8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由上可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处理。

  (3)自该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如果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仍然会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这同样也构成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或应当事人申请而予以撤销,从而维护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

  此外,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视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商标局可依职权予以撤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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