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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解释

2019-04-10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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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88-1-19执行日期:1988-1-19湖南省益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商标广告科《关于冒充注册商标问题的再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表现为某一商标未经注册,使用人却称其商标已经注册。如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8-1-19

  执行日期:1988-1-19

  湖南省益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科《关于冒充注册商标问题的再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表现为某一商标未经注册,使用人却称其商标已经注册。如在未注册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注〕或〔R〕注册标记,或者在产品的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上冒称注册商标等。

  对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同时标有“注册商标”字样或使用注册标记〔注〕或〔R〕的,视为冒充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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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如何量刑的,发现有商家未经朋友允许,擅自使用朋友的注册商标,想知道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如何量刑的?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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