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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

2019-04-2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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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四川省高县的沙河镇,名声远扬的无疑是沙河豆腐。镇街上到处都是大大小小的豆腐店。最负盛名之一的当数坐落在该镇交通路47号,由多年从事餐饮业经营服务的本地人郑永利开办的沙河郑豆腐店。精明能干的郑永利经过长期的摸索和实践,研制出了鲜嫩绵软、清香化渣、独具特色的

  四川省高县的沙河镇,名声远扬的无疑是“沙河豆腐”。镇街上到处都是大大小小的豆腐店。最负盛名之一的当数坐落在该镇交通路47号,由多年从事餐饮业经营服务的本地人郑XX开办的“沙河郑豆腐”店。精明能干的郑XX经过长期的摸索和实践,研制出了鲜嫩绵软、清香化渣、独具特色的豆腐系列食品,深受消费者的喜爱,连几十公里外的高县县城、宜宾市翠屏区的许多消费者都纷纷慕名驱车专程前往,一饱口福。

  1997年,一手好厨艺的郑XX离开家乡来到宜宾,与宜宾市翠屏区南广镇人郑XX共同经营餐饮生意,郑XX提供了他已经在沙河镇形成一定知名度的招牌及字号————“沙河郑豆腐”。“沙河郑豆腐”店搬到南岸来了!这下子,吃正宗沙河豆腐再也不用跑几十里的路了!喜欢沙河豆腐的宜宾人奔走相告。一时,“沙河郑豆腐”店生意火爆,门庭若市,每天从早到晚座无虚席,遇上节假日,进餐者还需要提前预约。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在共同经营中涉及到利润分配、提成比例等问题,郑XX与郑XX的矛盾日益加剧,难以调和。同年10月,俩人终于没法再合作下去。郑XX取走了由他提供的招牌和字号。

  郑XX继续经营,给豆腐店取名“沙河豆腐,沙河水”,由他的儿子郑强负责掌灶。在宜宾短短几个月的经营实践,使具有商业头脑的郑XX十分清楚地看到了“沙河郑豆腐”的品牌效应和由此产生的可观经济效益,他不愿放弃这千载难逢的商机,更不愿离开翠屏区这一块风水宝地,他要用自己的厨艺,与郑XX展开公平竞争。1998年5月,郑XX在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叙府路13号附8号(郑XX店隔壁)新开了一家豆腐店,挂出老招牌“沙河郑豆腐”,并于1999年12月28日在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宜宾市翠屏区郑氏豆腐店。

  郑XX见郑XX的“沙河郑豆腐”店在他的隔壁开张营业,吸引了大批喜欢沙河豆腐的消费者前往,抢了他的生意,自然不肯甘拜下风,随即于2000年元月,将他的店名由原来的“沙河豆腐,沙河水”更换为“沙河黄角树郑豆腐”,并办理了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为相邻经营,由郑XX、郑XX为法人代表的两家豆腐店都称自己经营的才是正宗的“沙河郑豆腐”,经常发生纠纷。郑XX多次请求郑XX更换“沙河黄角树郑豆腐”招牌,郑XX不答应。

  郑XX于2001年3月19日在高县沙河镇正式成立了“郑豆腐有限责任公司”,自任经理,经营范围为餐厅、饮食、豆制品加工、副食品批发、零售,随后于2001年4月2日在宜宾市翠屏区设立分公司,在南岸蜀南大道西段5号附5号开设了经营门市,仍然冠以“沙河郑豆腐”名称。见郑XX的“沙河郑豆腐”生意越做越红火,不甘示弱的郑XX不久就在宜宾市翠屏区合江街71号开设分店,以“黄角树沙河郑豆腐”为店名挂牌营业,由于生意清淡,诉讼前已经关闭。郑XX认为,郑XX断然拒绝停止使用或更换“沙河黄角树郑豆腐”招牌,侵犯了“沙河郑豆腐”的合法利益,于2002年7月8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沙河黄角树郑豆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郑豆腐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登记成立,其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郑XX在其所经营餐馆使用“沙河黄角树郑豆腐”名称作为招牌,其名称“沙河黄角树郑豆腐”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注册为服务商标。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服务商标使用的规定,郑XX可以将其服务商标作为服务招牌使用。

  但郑XX在使用“沙河黄角树郑豆腐”作为招牌以及注册该服务商标以前,已了解“沙河郑豆腐”系郑XX所经营豆腐店名称,在当地已形成一定知名度。其采取抢先注册“沙河黄角树郑豆腐”为服务商标的手段,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其将“沙河黄角树郑豆腐”作为招牌使用,与原告早已形成一定知名度的“沙河郑豆腐”的名称相近似,有误导消费者的可能,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2项的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郑X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沙河黄角树郑豆腐”为其服务招牌。二、郑X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86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1460元,由郑XX承担1000元,郑豆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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