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麻元”商标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4-21 14:37
导读: 麻元商标驳回复审案申请人:西安市田丰果脯厂申请商标:麻元使用商标:第30类糕点商标局驳回理由:麻元为本商品品种通用名称,故不予初步审定。申请复审主要理由:麻元商标的小食品与麻团形状,口感等均不同,商标同麻姓师傅首先发明而起,不是通用名称。商标评

  “麻元”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西安市田丰果脯厂

  申请商标:麻元

  使用商标:第30类糕点

  商标局驳回理由:“麻元”为本商品品种通用名称,故不予初步审定。

  申请复审主要理由:“麻元”商标的小食品与“麻团”形状,口感等均不同,商标同麻姓师傅首先发明而起,不是通用名称。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理由:普通消费者不可能了解申请人将“麻元”作为商标的内涵,即该商标因麻姓师傅首先发明而起。在现代汉语中,“元”字用在食品上同“圆”字,表示“米或粉制成的球形食品”。而“圆”字与“团”字字义相通。所以,“麻团”这种糕点,在某些地区亦称“麻元”。据此,用“麻元”作商标表示了本商品一种品种的通用名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案例评析:

  在以往的案例分析中,我们曾经介绍: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用语,在通常情况下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如果该用语通过长期宣传和使用,使其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了相当知名度之后,能起到区别商品出处的作用,就能产生质的飞跃,变不显著为显著,可获准注册(如:冷酸灵、两面针)

  但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并非所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商标都能通过长期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如: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可以想象:如果“汽车”、“电视机”、“香烟”等产品通用名被申请人合法注册,那么该申请人即可以依据《商标法》独占排他的所有权。如此必导致不正当地垄断。因此,在商标取名和设计时,一定要避免类似情况。尽量不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相冲突。

知识产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973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知识产权律师团,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麻元”商标案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知识产权问题
“麻元”商标案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