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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

2019-04-21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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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2002年4月30日,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通公司)(当时的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农业局提出“注射用复方青霉素钾(I型)”的兽药产品申请,申请表中显示的商品名称为“头孢西林粉针”。在申请表所附的标签式样中,商品名称“头孢西林

  【案情简介】

  2002年4月30日,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通公司)(当时的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农业局提出“注射用复方青霉素钾(I型)”的兽药产品申请,申请表中显示的商品名称为“头孢西林粉针”。在申请表所附的标签式样中,商品名称“头孢西林”使用了特殊字体和字号并处于标签中的显著位置。2002年5月28日,重庆市农业局批准正通公司生产销售通用名称为“注射用复方青霉素钾(I型)”、商品名称为“头孢西林粉针”的兽药产品。2002年7月27日,正通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四川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蜀公司)签订了《关于专销“头孢西林”产品的协议书》(以下简称《专销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正通公司将“头孢西林粉针”产品授权华蜀公司在全国区域内专销,正通公司不得销售该产品,华蜀公司不得生产该产品,否则视为违约;包装由华蜀公司设计,正通公司印制,包装上使用华蜀公司的“华蜀”商标,以华蜀公司合作开发、正通公司生产的形式印制、由正通公司组织生产产品等内容。在双方合作期间生产的产品包装上,“头孢西林”四字被以特殊字体使用在显著位置,且字号明显大于其他文字。在该产品包装上标明:四川省隆昌华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开发,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制造。产品包装上使用了注册商标“华蜀”。2002年9月12日,华蜀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头包西灵Toubaoxilin”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4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华蜀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兽医用制剂、兽医用药、兽医用生物制剂等。2004年3月31日,正通公司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2005年3月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正通公司提出的商标争议,作出裁定,将华蜀公司注册的争议商标予以撤销。2004年1月7日,正通公司作为甲方,华蜀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关于终止“头孢西林”等3个品种9个规格产品合作的《终止协议》,约定正通公司自2004年1月7日起不得再生产印有“华蜀”标识的原图案的以上品种,华蜀公司也不得生产加工印有正通公司生产及其批文标示等的以上产品。在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后,正通公司继续生产头孢西林粉针产品,在产品包装上“头孢西林”仍然被以特殊字体和字号使用在显著位置,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为“安逸”。

  【争议焦点】

  1“头孢西林”商品名称归谁?

  2华蜀公司与正通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5]第289号《关于第3304260号“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争议裁定书》。案件受理费1 000元,由华蜀公司负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437号行政判决;

  2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5]第289号《关于第3304260号“头包西灵Toubaoxilin”商标争议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93号行政判决;

  2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437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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