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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评析

2019-04-21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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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评析】〖1〗一、吴瑞英是否为从犯张升德、吴瑞英在预审期间均供认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由其二人负责,张升德不在公司时,由吴瑞英管理公司的销售工作。可见,吴瑞英系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之一,在共同犯罪中亦起到主要作用

  【案例评析】

  〖1〗一、吴XX是否为从犯

  张XX、吴XX在预审期间均供认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由其二人负责,张XX不在公司时,由吴XX管理公司的销售工作。可见,吴XX系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之一,在共同犯罪中亦起到主要作用,应不属于从犯。

  二、北京美通嘉禾科技公司及张XX、吴XX是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北京美通嘉禾科技公司及张XX、吴X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微软软件的事实,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钟然、张XX、吴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张XX、吴XX在预审期间的供述,证人王某、梁某的证言,微软公司企业法人执照,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执照,微软公司商标注册证,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张XX的亲笔证明,销售记录,微软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结论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因而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张XX、直接责任人吴XX销售明知是假冒微软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及张XX、吴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应当成立。但鉴于公安人员当场起获的80套假冒微软公司注册商标的软件,系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卖出的侵权软件,属于犯罪未遂;同时考虑北京美通嘉禾科技有限公司及张XX、吴XX在庭审中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对其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1997年)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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