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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一个体户销售仿冒“康师傅” 工商查处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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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08:43
导读: 日前,寿县工商局依法做出处罚决定,没收当事人魏某尚未售出的2280瓶侵权康师傅矿泉水,罚款2000元。据了解,今年7月19日,该县寿春镇个体户魏某从一送货上门的淮南送货车上购进康师傅矿泉水95件,每件24瓶,共计2280瓶,每件进价12元,准备对外销售。这些矿泉水乍看

  日前,寿县工商局依法做出处罚决定,没收当事人魏某尚未售出的2280瓶侵权“康师傅”矿泉水,罚款2000元。

  据了解,今年7月19日,该县寿春镇个体户魏某从一送货上门的淮南送货车上购进“康师傅”矿泉水95件,每件24瓶,共计2280瓶,每件进价12元,准备对外销售。这些矿泉水乍看起来,与市场上销售的由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师傅”矿泉水几乎没有两样,但瓶体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却不是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而是标注的“康师傅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石家庄绿岛乳业有限公司灌装生产”。次日,上述矿泉水被寿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查获。

  经查明,“康师傅”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321811号,核定的使用范围包括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蔬菜汁、水(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茶饮料(水),果汁,固体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2000年3月1日,该公司许可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上述商品上使用“康师傅”注册商标。今年9月底,该公司向寿县工商局发函证明,其从未许可所谓的“康师傅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石家庄绿岛乳业有限公司在任何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康师傅”注册商标。

  魏某销售的上述“康师傅”矿泉水,侵犯了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康师傅”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寿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魏某做出了上述处罚。(丁家军 孙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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