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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处罚中有关“销售额”的确定问题

2016-04-26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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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简单说一下反垄断处罚中有关“销售额”的确定问题。这个问题虽小,但是跟最终的处罚相关,也是垄断企业最在意的问题之一,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中小企业与垄断企业谈判的“砝码”。

  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一般来说,中小企业不会成为反垄断调查的对象,因为中小企业没有垄断的能力。不过,中小企业非常可能成为垄断的受害者,进而有可能成为反垄断调查的举报人或者原告。所以,对于反垄断的一些知识可以了解一些。

  本文简单说一下反垄断处罚中有关“销售额”的确定问题。这个问题虽小,但是跟最终的处罚相关,也是垄断企业最在意的问题之一,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中小企业与垄断企业谈判的“砝码”。

  我国《反垄断法》第七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中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其中罚款的计算方式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那么,“销售额”如何界定呢?这个问题涉及到最终罚款的数额,非常重要。是根据整个公司的销售额,还是根据相关产品的销售额?是根据中国的销售额,还是根据全球的销售额,是否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额范围界定不同,最终的罚款数额会有很大的出入。

  根据目前发改委办理的几个案件和有关领导的介绍,销售额界定在相关产品或者相关市场的范围上。如果一个公司有好几种商品,其中一种产品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只计算这一种产品的销售额,需要去除其它产品的销售额。

  另外,世界上其它国家存在计算销售额的时候把经营者全球的销售额都计算在内,而我国目前只考虑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额,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如此界定有利于防止重复处罚。比如LG等公司液晶面板案件,只考虑了中国内地市场的销售额。

  综上,目前我国执法机关确定“销售额”的方法还是比较简单,没有复杂的算法,也没有考虑深层次的经济学因素。这样也不不是最科学的,但是执行起来比较方便,而且便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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