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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模式

2019-05-20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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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7年3月20日,我国国务院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其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该条例已于1999年4月23日启动实施。同一天,我国正式加入UPOV公约
1997年3月20日,我国国务院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其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 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该条例已于1999年4月23日启动实施。同一天,我国正式加入UPOV公约,成为其第 39个成员国。2000年4月,我国农业部和林业部分别公布了新品种保护的名录,计有农业品种19属或种、林业品种25属或种。

  另外,我国现行的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植物新品种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对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则可以授予专利权。可见,对植物新品种,我 国采用的基本是专门法的保护模式。也就是说,对法定名录内的新品种,提供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不过,对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如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 造的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条件的,则可以授予专利权。但是,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之外的植物新品种,应当采用怎样的保护模式,现行立法并没加以明确。这 需要在将来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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