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2)上述(1)所说的新颖性有一个宽限期,即新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经育种者许可,从申请日起,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