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提供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2016-08-22 15: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知识产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提供担保的方式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担保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问:我司进口的一批货物,因涉嫌侵权暂被海关扣留,但我司认为并未侵权,请问我司可以申请查看该批货物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问:我司发现某企业进口的货物外包装上含有我公司的商标,现想向海关申请扣货,请问如果海关扣货的话我司需要承担仓储等费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扣留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问:我司想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海关要求提供担保,请问是不是一定要用担保金的方式?提供担保的方式有几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担保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问:我司的一个商标已在海关备案,但上个月海关通知我司该商标被撤销了,请问我司还可以将这个商标向海关备案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海关总署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撤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问:我司发现某公司进口的货物涉嫌侵犯我司的专利权,我司已向海关提出了扣货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当中含有我司的商业秘密,请问海关会保护我司的这些商业秘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问:某公司出口的货物因涉嫌侵犯我司的知识产权被我司申请扣货,请问如果最后被认定并未侵权,我司需要赔偿货主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问:我司发现有企业仿冒我司商标出口货物,我司已向海关提出了扣货申请,海关也受理了,但现在和对方协商谈好了处理方案,想撤回审请,请问海关是否允许?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问:请问海关总署免除知识产权备案费的规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的?已缴纳备案费的企业可以申请退款吗?如何申请?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自2015年11月1日(含本日)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已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且在2015年11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有关预缴备案费尚未用于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退款。

  依据前款申请退款的,应当在2016年5月1日(不含本日)前填写退款申请书并随附海关总署出具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件)邮寄到海关总署办理。退款申请书格式可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下载文书格式”栏目下载(网址:http://202.127.48.148/),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原汇出银行缴款账号、户名和开户行。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财务司机关财务处,邮编:100730。

  问:我司掌握到有企业仿冒我司商标生产产品出口,现在已经运到码头,请问我司向海关举报要求扣货是否需要交保证金?交多少?该批货物货值约50万元人民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申请人申请海关实施保护的,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问:我司有一个商标已经在海关备案,前段时间我司扩大了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听说要办理变更手续,请问我司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理该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862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知识产权律师团,我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两种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海关介入的程度和权利人承担的义务有很大的差异。 (一)依申请保护 依申请保护,是指海关对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的措施。依申请保护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3)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3)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可见,依申请保护模式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海关中止放行的规定基本一致。由于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 (二)依职权保护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依职权”一词来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拉丁文ex-officio。依据职权保护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3)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4)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5)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6)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7)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