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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特点

2014-08-05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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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高速发展,国家之间文化和技术交流与日俱增。经济和技术交流的结果是直接给交流者之间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贸易也同步...

  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高速发展,国家之间文化和技术交流与日俱增。经济和技术交流的结果是直接给交流者之间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贸易也同步增长。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防止他国商品从边境流入另一国境内的商业渠道,我国政府于一九九五年十月首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正式授权我国海关对侵犯受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权。本文将简单介绍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特点。

  1、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性质是行政救济。TRIPS规定:“本协议要求全体成员国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我国的立法上与TRIPS保持一致,完全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性质。但是,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执法机关的性质、程序、特点、结果等方面看,是公权介入私权的保护,即,以行政救济为主,辅之以刑事救济。性质定位的理由,首先,我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管理机关的行政性,决定着管理方法的行政性。其次,救济方法的主动性和强制性也体现了行政救济的特点,比如,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时,海关依职权主动保护,不需要权利提出申请。第三,救济内容是以扣留嫌疑货物为主。扣留权是公权的权利表现。第四,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备案是一种行政许可,比如,海关对权利人请求备案的知识产权,按照规定的条件依照严格的审查程序审批,经审查,对不具备备案条件的申请,海关予以驳回。

  2、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

  (1)主动保护也称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现嫌疑侵权货物时,依职权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依职权”一词在TRIPS中的拉丁文ex—officio。主动保护有如下特点。第一、主动保护是有条件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首先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这是海关主动保护的提前条件,没有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不采取主动保护。第二、海关保护是事前保护。海关对发现涉嫌侵权的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收到海关的书面通知后,可以作出申请海关扣留或不申请扣留的意思表示;若提出扣留申请,申请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供所扣留货物等值价值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担保金。第三、海关保护是综合保护。海关对货物侵权状况进行调查认定;对不能认定为侵权状况的货物,海关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对构成侵权的货物海关予以没收并对侵权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知识产权海关的被动保护也称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涉嫌侵权的货物向该货物进出境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涉嫌的侵权货物采取扣留措施。被动保护具有如下点。第一、被动保护是一种事后保护。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向海关口岸申请,请求海关予以调查并扣留侵权货物,另一方面,海关不负责对侵权涉嫌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第二、被动保护的申请人须向口岸海关提供规定数额的担保金。《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关保护权利人权利的条件和权利人提供担保金的数额以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担保金海关不得实施保护措施等内容是例证。第三、海关不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关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海关自扣留侵权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将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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