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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20 15:43
导读: 一项没有注册商标、也没有申请专利的科研成果,能否拥有被保护的权利?科研单位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84消毒液侵权案也许可以带给读者一些启示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北京地坛医院起诉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胜诉。此前,此案
一项没有注册商标、也没有申请专利的科研成果,能否拥有被保护的权利?科研单位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84”消毒液侵权案也许可以带给读者一些启示———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北京地坛医院起诉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胜诉。此前,此案引来法学界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一连串争议和思考。
  
  合作技术被卖下家据庭审了解,“84”消毒液又名84肝炎洗消剂,1984年由原北京市第一传染病医院(现名北京地坛医院)开发研制并投入市场。因该产品于1984年研制成功,故地坛医院将商品命名为“84”。
  
  1987年8月21日,爱特福化工公司的前身———江苏金湖县有机化工厂与原告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双方联合生产“84”肝炎洗消剂,由原告提供技术,为被告培训生产技术人员和检测人员,同时原告保留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和转让权。但是,1992年金湖县有机化工厂未与原告协商,便以厂房、设备和原告向其提供的“84”消毒液的生产技术与香港励行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爱特福药物保健品公司,开始生产消毒液,将其产品命名为爱特福牌“84”消毒液,并使用了和原告产品相似的包装。1994年以来,爱特福药物保健品公司连续以电视广告和招贴广告等形式宣传其产品,造成与原告产品的混淆和消费者的误认。
  
  模糊界定成争议焦点爱特福公司的辩护律师认为:地坛医院对“84”消毒液不享有知名商品名称专用权,“84”消毒液因被全国数十家生产企业在冠以不同品牌后使用,已客观地成为一通用产品的名称,地坛医院并不是消毒剂商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没有商品就没有知名商品存在的可能。目前,市场上“消毒液”的各厂商均有各自的品牌,不存在被告生产的爱特福牌“84”消毒液被误认为地坛医院下属企业龙安公司生产的“84”消毒液的可能,另外“84”是爱特福公司三类注册商标,销售爱特福牌“84”消毒液是经省、部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属于合法经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地坛医院为“84”消毒液的市场化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经过近20年的努力,其产品已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产品知名度远远超过了行业范围、属于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故应该认定为知名商品,所以“84”作为一种消毒液的名称由北京地坛医院最早使用,且因地坛医院的使用而知名,“84”一词已经与北京地坛医院及其研制生产的消毒液密切相关,不可分割,“84”已经具有了与其他相关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法院认为,地坛医院应享有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爱特福公司仅在第三类产品上授予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范围仅限于沐浴露和洗涤剂,而在第五类商品,即消毒液产品上未取得注册商标。故法院认为,爱特福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84”消毒液作为产品名称投入市场销售,损害了地坛医院的合法权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判决江苏爱特福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消毒液上使用“84”作为其商品名称,并停止各类以“84”消毒液为名称的媒体广告宣传,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与国际接轨迫在眉睫据了解,地坛医院研制出“84”消毒液后,曾先后两次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均被驳回。其原因是,龙安“84”消毒液这一商品名称里面包含数字“84”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型号特点和商品的通用名称。
  
  商标是商品、服务项目的经营者、生产者的标志。商标同样也可以由文字、图形或者两者的组成构成。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5条规定“决定一个商标是否应予以保护,必须考虑到一切实际情况,特别是商标使用期间的长短”。
  
  有的学者认为,未注册商标能否成为商标法的保护客体,关键在于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一般来说,驰名商标是指那些使用时间长、商品销售数量多、范围广为消费者普遍知晓的商标,但是,目前世界各国对此并无统一的认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大多是通过具体判例得以认定的。我国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不保护未注册商标,有关人士认为,对未注册的知名商标,应该采取变通的方法,由商标法作出特殊保护。
  
  未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存在的同时必然会引起一些法律问题。如果拘泥于现行商标立法,未注册商标必然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只能通过《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得到法律上的调整。显而易见,未注册商标也凝聚着商标使用人的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倾注着他们大量的心血和投资。任意假冒、无偿使用,甚至通过注册独占使用此商标,无异于对商标使用人劳动的剥夺,而且此种行为本身也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商业道德。因此,这些行为应当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上,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对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都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的。
  
  放宽对未注册的知名商标设计上的显著性条件的要求、赋予注册的知名商标在与他人是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时享有继续使用权,赋予未注册的知名商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注册的“专属申请权”,以及对未注册的知名商标按照使用原则予以法律保护等,都是目前国际上对知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现在,我国已经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同时,我国也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保护商标的问题上,正在与保护知识产权新的国际法律标准的接轨进行紧张的工作。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我国新商标法将数字符号也列为可申请商标注册的范围。
  
  相关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第(2)款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商标法》第8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第(5)款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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