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申请人的国籍; (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 (四)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 (五)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签名(印章); (六)申请文件的清单; (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