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侵犯了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1)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 (2)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特殊标志或者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3)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特殊标志所有 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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