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或者依照规 定,自收到补正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六个月内审查完毕的,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适当延 长审查时间。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行政保护;不符合规定的,不给予行政保护,并告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