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向工程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六条规定了第三者在评价或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符合原创性条件的布图设计的,该第三者可以在集成电路中采用第二布图设计,或者对第二布图设计进行复制和商业利用,而不视为侵犯第一布图设计权利持有人的权利。传统版权不涉及此问题,传统工业产权不允许反向工程,允许反向工程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一个特殊规定。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非自愿许可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规定,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其立法中规定其行政或者司法机关有可能在非通常的情况下,对于第三者按商业惯例经过努力而未能取得权利持有人许可并不经其许可而进行复制、进口、销售等行为,授予非独占许可,而该机关认为授予非自愿许可对于维护其视为重大的国家利益是必要的:该非自愿许可仅供在该国领土上实施并应以第三者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公平的补偿费为条件。另外,任何缔约方在保障自由竞争和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权利方面采取措施,包括按正规程序由其行政或者司法机关授予非自愿许可。但非自愿许可应当经过司法核查。当前述条件已不复存在时,该项所述的非自愿许可应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同时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通知义务、使用的时间、范围、权利的限制、补救措施、争议解决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善意侵权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规定,对于采用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而进行的该款所述的任何行为,如果进行或者指示进行该行为的人在获得该集成电路时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集成电路包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任何缔约方没有义务认为上述行为是非法行为。
TRIPS规定的善意侵权同《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一致,除此之外,还对善意侵权人在知悉侵权后进行赔偿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侵权人知悉该布图设计原系非法复制的明确通知后,仍可以就其事先的库存物品或预购的物品,从事上述活动,但应有责任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报酬,支付额应相当于自由谈判签订的有关该布图设计的使用许可证合同应支付的使用费。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善意侵权的规定完全符合TRIPS的规定。
4、权利用尽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权利用尽条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可以认为,对由权利持有人或者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者采用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未经权利持有人的许可而进行该款所述的任何行为是合法行为。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